| 项目名称 | 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略)研发大楼租赁 |
| 项目编号 | (略)AXXCJ(略) |
| 委托方 | 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略) |
| 公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连续竞价报价期:(略)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 租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 (略)研发大楼 | 4层 | 钢筋混凝土 | (略).(略) | 3 | (略).(略) | 无 |
| 1.该处房产坐落于合肥市天水路(略)号。 2.出租标的权属情况:(略) 3.出租标的无燃气。水、电费由承租人需按委托方提供缴费清单为准缴纳。上述房产水电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由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气的增容或改造申请,由此产生的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增加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4.出租标的房屋所有包含水、电等设施设备按现状交付,需承租人自行、自费改造,该房屋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与消防有关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用水及消防联网等按房屋现状交付为准,承租人中标后根据经营需要进行消防改造及申报,费用自行承担,委托方将协助承租人办理相关手续。 5.房屋有独立化粪池,承租人如需增加,须自行、自费增加房屋自用化粪池,并与相关部门沟通改造方案等事宜,委托方不提供任何协调义务。出租标的有2部电梯(暂停使用),承租人如需使用,电梯使用、维保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园区内有停车场,停车需按委托方要求交费。 6.租金含物业费(1元/m2/月),中标方须按照委托方要求,保证出租标的整体运营期间符合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要求。 7.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物业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物业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办公,承租人不得从事危化品行业。 2.房屋拟出租用途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略)版)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型行业。 3.中标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需获得生态环境、住建(消防)、公安和市场监督部门许可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和责任。 4.中标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业。标的禁止经营歌舞厅、夜总会、洗浴城、电玩城、金融集资、民间借贷等行业。如由此造成中标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支付:(略) 2.履约保证金:(略) 3、租赁周期三年,租赁期满,中标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至少应在合同租期满日前6个月,向委托方提出续租的书面申请,经委托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租金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一)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期内严禁承租人以任何形式将房屋进行转租(包括部分转租),承租人办理的营业执照主体(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与承租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委托方有权认定承租人构成转租,视为其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委托方有权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收回房屋,并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当年年租金的(略)%)。如承租人不能及时将转租(分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房屋,所造成的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委托方从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委托方向承租人依法追偿。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如有)、通信(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书》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书》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连续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略)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略)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无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4.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略)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委托方上传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略)%,不足(略)元的,按(略)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 企业库注册 | (略)-(略)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技术支持 | (略)-(略),(略)-(略)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