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合经区翡翠湖公园湖面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略)AJJCJ(略) |
| 委托方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略)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运营标的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翡翠湖公园湖面经营权 | 1 | (略).(略) | 1 |
| 1.转让标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略)号翡翠湖公园。湖面面积约为(略)㎡,陆域面积约为(略)㎡,其中陆域面积作为服务配套(售票处)供受让方运营使用,由受让方自行投资改造,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成交人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产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经营房产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3.标的场地无独立水电,水电设施需受让方自行办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转让标的所在水域具有防洪调蓄功能,汛期会随时调整水位,意向方应充分考虑和合理评估项目成本及风险,谨慎参与。 5.本次一年运营期满且受让方履约良好,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且总续签年限不超过2年,续签的年运营费用在上一年运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5%。 |
| 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 1.根据委托方对标的所在区域整体经营业态规划要求,转让标的所在区域仅限开展水上运动(皮划艇、浆板、水上游船等)的休闲体验与教学培训。 2.受让方经营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受让方经营过程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自行办妥环评、消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及合法经营手续并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支付:(略)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
| 三、交易条件 |
| 1.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标的区域以实际移交为准,若存在误差不调整成交金额。 3.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受让方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以转让、转包、分包、挂靠、内部承包、转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经营权,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4.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所在区域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转让期内,受让方须服从委托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6.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经营费用。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政策(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国土空间规划等)造成受让方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撤场,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经营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经营权转让合同》因受让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所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须在合同终止(略)日内无偿移交给委托方,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8.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运营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特别说明: (1)受让方为经营本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翡翠湖公园片区景观协调,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所有配套设施设备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略)日内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 (2)受让方在转让标的水域除救生船外,其他水面设备不得使用液体燃料。 (3)受让方须为本项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主用工,自负盈亏。受让方为本项目投入运营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等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须于每日运营前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含船体、动力系统、救生设备等),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安排专人检查签字存档,并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新。 (5)受让方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略)日内,为本项目购买公众责任险(不低于(略)万元),并将保险相关凭证(购买凭证和保单等)报委托方备案。经营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水面经营时间为8:(略) (7)运营期内,受让方须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相关政策规定,对翡翠湖安全隐患水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受让方人员(含游客和学员等)进入湖面生态保护区,由此引发的财产损失及安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受让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受让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并按照“惠民利民、价格公道”的定价原则,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或市民投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委托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令受让方停业整顿,受让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9)受让方开展经营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略))受让方配备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需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规范,配备的救生员须持有国家救生员资格证。游客登船前,受让方须进行安全告知及救生衣穿戴指导,确保全员规范穿戴。 ((略))受让方需接受委托方日常监督考核,分数在(略)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给予处罚,低于(略)分扣除履约保证金5%,低于(略)分扣除履约保证金(略)%,(略)分以下扣除履约保证金(略)%。连续三个季度平均分低于(略)分取消续签,并有权解除合同。 (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 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略)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运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略)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技术支持 | (略)-(略)、(略)-(略)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