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意向受让方一致,不一致的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 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本次砂石销售项目,因河道内砂石形态等因素造成的开采量变化,不影响交易价格。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表示对本项目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已经了解和全部接受,所形成的风险自愿全部承担。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方通过e交易报名时,须上传《现场勘验确认表》、《营业执照》。交易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销售合同,并将纸质报名资料及相关身份信息证明文件递交至中心。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并在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首批砂石销售费用[(成交额-生产费用)×(略)%]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中心在收到首批砂石销售费用、交易服务费及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出具交易凭证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转付首批砂石销售价款。剩余砂石销售价款:(略) 3、转让方在收到中心转付的首批砂石销售价款后(略)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完毕标的及相关资料的交接。4、砂石生产费用支付方式:(略) 5、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分别承担。 6、其他事项:①受让方在公告期限内,可向转让方咨询或自行踏勘现场。成交后不准以社会纠纷、砂石质量、储量等任何理由变更位置。 ②受让方竞得本项目后,须自行办理除河道采砂许可证以外的其他相关经营手续,应该转让方办理的由转让方办理。河道采砂因开采而引发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运输道路占地问题、周边村庄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供电线路铺设、已采砂料储存场地问题等)及可能因此而产生的各种补偿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和承担。 ③受让方需承担砂石生产过程中的其它费用(含通场道路恢复费、场地占用费、恢复生态植被费、相关部门要求的 设备设施等费用以及后续产生的其他费用)。受让方需严格按照采砂实施方案中规定的道路运砂,如违反规定,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砂石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应急局、林草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承担因开采不当导致的一切责任。生产单位需具有砂石生产的相应资质(包括营业执照、河道采砂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水上水下安全施工作业证等,采砂设备及采砂船只具有合法手续及船员证等)。生产单位须严格按照采砂实施方案执行,如出现擅自扩大采砂区域或深度、未按照规定范围存放砂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生产单位自行承担。 ④禁采期间,受让方要严格按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部门要求停止采砂、洗砂及取料作业,以避免事故发生。主汛期采砂作业机械必须撤离河道,严禁人员留宿,并设立警示标志。 ⑤采砂结束后,受让方须按转让方及水利等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安排将所采砂石及时清运,及时撤离采砂相关机器设备,并自行负责拆除所有临时建筑,恢复河道原貌。 ⑥采砂结束后,转让方及水利、林草等主管部门对采砂区域进行生态恢复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⑦砂石资源开采具有不可预见的风险,因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及标的所在地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开采的,受让方应无条件退出开采区域。因道路交通、供电设施、相关手续、纠纷等因素造成开采无法实施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⑧受让方必须在本砂石生产期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相关制度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并向转让方备案,采砂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受让方必须为所有采砂从业人员缴纳相关人身保险(保险凭证须向转让方备案),河道采砂区域必须在安全距离外设置足够的警示标牌及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在采砂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受让方从业人员在采砂区域内的人身伤亡、因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不当造成的其他社会人员在采砂区域内溺水等人身伤亡)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采砂期内,转让方将不定期对受让方的安全生产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将及时通知受让方进行整改,受让方若未及时在限定期限内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转让方有权无偿终止合同并追索相关经济损失。 ⑨受让方不得出现将标的砂石生产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包给第三方或其他转让方利益的行为,否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解除交易。 7、受让方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