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略) 2、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须至少提前一天联系现场踏勘联系人,踏勘时间以其通知为准;现场踏勘地点:(略) 3、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 5、意向受让方或其法定代表人在报名时须书面承诺:(略)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7、转让方未提供所有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自收齐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9、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略)、本次交易车辆由受让方自行报废,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自转让方移交标的于受让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移交之后标的车辆相关费用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运输、保管、安全、环保、拆解、注销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略)、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略)、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转让方以现状移交。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略)、项目的备查资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