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略)
3.1.1.1设计资质:(略)
3.1.1.1.1具有市政行业(道路工程和排水工程)专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1.1.1.2 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1.1.2勘察资质:(略)
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略)
3.1.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略)
3.1.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略)
3.1.5 投标人财务要求:(略)
3.1.6 信誉要求:(略)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得超过三家;
(2)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3.1.1.1.1的市政设计资质,承担本招标项目市政工程设计任务;并符合3.1.2条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
(3)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符合3.1.6条要求。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