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2.1勘察资质和2.2设计资质要求:(略) 2.1勘察资质要求(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略) 2.1.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勘察资质; 2.1.2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工程勘察资质。 2.2设计资质要求(需满足以下2.2.1或同时具备2.2.2和2.2.3条件):(略) 2.2.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2.2.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乙级或以上】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工程设计资质; 2.2.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甲级】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3、投标人须为本项目配备勘察项目负责人1人,必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配备设计项目负责人1人,必须具有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4、其他要求:(略)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个,以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以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均应为独立法人。 6、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 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