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制);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可以自成立时间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制);
6.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非仅面向中小微企业(**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微企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小微企业(**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微企业)价格标准: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和苏财购〔(略)〕(略)号,本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给予(略)%的价格扣除;
(2)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本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企业给予(略)%的价格扣除。
(3)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略)%以上的,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企业)的,联合体享受(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