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须是本企业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应具备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6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否则按废标处理;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略)年-(略)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具有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具有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信誉要求:(略)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其他要求:(略)
(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