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3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略)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略)
第四部分 项目实施需求......................................(略)
第五部分 合同格式..........................................(略)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略)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广州珠江监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广州锦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委托,拟对天河区金融城东区AT(略)地块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参加。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编号:(略)
1.2 招标项目名称:(略)
1.3 招标人:(略)
1.4 招标代理机构:(略)
1.5 招标方式:(略)
1.6 资格审查方式:(略)
1.7 项目预算(含税):(略)
二、资金来源:(略)
三、招标内容、服务期限、地点及标段划分:(略)
3.1 招标内容:(略)
3.2 服务期限:(略)
监理服务期以监理人实际派驻人员之日始,至监理服务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服务期:(略)
(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暂定 9 个月):(略)
(3)工程缺陷责任阶段监理服务期(基坑和土方工程 (略) 个月、配套工程 (略) 个月):(略)
(4)监理服务周期必须满足项目工程实际需求,如发生监理服务期延长三个月内,监理酬金不作补充调整。
(5)由于委托人原因导致监理延期(超出三个月后)或变更导致酬金变化,可按此期间委托方审批确认的监理人员投入数量(不得超出原合同监理高峰期时人员配置数量)乘以相应监理人员岗位工资计算,酬金增加标准不应超出按合同延期比例计算的调整费用。
3.3 工程地点及规模:(略)
3.4 标段设置:(略)
| 项目名称 | 工程规模 | 最高投标限价 (含税,元) | 服务期限 |
| 天河区金融城东区AT(略)地块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监理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略),(略).(略)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四、投标人合格条件:(略)
4.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依法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予登记。若以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或以上)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
4.3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略)
[注:(略)
4.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提供能证明投标人符合本项资格条件的相关截图或其他资料;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监理企业信息录入指引》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略).html)
4.6投标人已按规定格式签名盖章《投标人声明》(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一)。
4.7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注:(略)
五、公告时间:(略)
六、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略)
6.1请投标单位于(略)年7月(略)日至(略)年8月4日,上午9时(略)分至(略)时(略)分,下午(略)时(略)分至(略)时(略)分(法定假日除外)在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招标文件。
6.2申领地点:(略)
6.3申领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略)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登记申请表》原件;
(5)标书费转账凭证。
6.4联系人:(略)
6.5 在规定的投标登记期间,如某标段投标登记的申请人不足3名时,招标人依法有权对该项目:(略)
(1)发布公告延长接受投标登记时间。在延期投标登记时间内,已投标登记申请人的资料仍有效并可自行补充资料,未投标登记的申请人可根据公告的约定参与投标登记。
(2)依法重新招标。
6.6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6.7 本项目招标具体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6.8 有兴趣且符合本公告第四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必须按本公告附件二格式的要求编写并提交《投标登记申请表》方可登记,投标登记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如被发现有任何虚假、隐瞒情况者,经招标监督部门核实,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
七、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略)
7.1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略)
7.2 递交地址:(略)
八、投标文件的开启
8.1 开标时间:(略)
8.2 开标地点:(略)
九、本项目招标公告将在以下网站发布:(略)
十、联系方式
(一)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二)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三)招标监督机构:(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招标人:(略)
日期:(略)
附件一:(略)
投标人声明
投标人声明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略)
本公司就参加项目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略)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登记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承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投标,真实反映企业实力,公平竞争,不弄虚作假,不以低于监理企业成本价竞标而降低监理服务质量,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企业成本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不与其他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三、本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略)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略))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略))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略))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略))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应当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略))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写工作;本公司与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五、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
六、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略)
七、本公司委派的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中标公示首日起至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期间,没有在同一时期内担任超过三个(含本项目)以上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愿意按照《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穗建规字((略))(略)号)的规定被记录为失信信息,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略)
总监理工程师:(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略)
年 月 日
附件三:(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第 号
| 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 附:(略) 注册号码:(略) 经营范围: 单位:(略) 年 月日 |
注:(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 号
| 兹授权 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略) 有效期限: 附:(略) 注册号码:(略)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略) 授权单位:(略) 年 月 日 |
注:(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项目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定义 | 招标人:(略) |
| 2 | 项目名称 | 天河区金融城东区AT(略)地块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监理 |
| 3 | 招标范围 | 具体详见招标公告 |
| 4 | 服务要求 | 详见第四部分《项目实施需求》。 |
| 5 | 服务地点 | 金融城东区,花城大道以南、规划一横路以北。 |
| 6 | 服务时间 | 具体详见招标公告 |
| 7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验收标准及招标文件的技术质量要求。 |
| 8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已落实 |
| 9 | 合格的投标人 | 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
| (略)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略) | 服务方式 | 详见合同约定。 |
| (略) | 投标有效期 | (略)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 |
| (略) | 踏勘现场 | / |
| (略) | 投标答疑 | 投标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略)年7月(略)日(略)时(略)分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须加盖公章发送扫描件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地址(请写明所投项目名称),E-mail:(略)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没有提出新的理由、主张,将不予受理。招标文件澄清(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发至投标人邮箱即视作收到。 |
| (略) | 投标文件份数 | 1份正本(含电子文件一套,光盘装载),4份副本。 |
| (略) |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 收件人:(略) 地点:(略) 接收投标文件开始时间:(略) 截止时间:(略) |
| (略) | 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 | 开标开始时间:(略) 地点:(略) |
| (略)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略) | 履约担保 | 具体详见合同约定。 |
| (略) | 评审委员会人数 | 投标文件的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
| (略) | 结算要求 | 具体详见合同约定。 |
| (略) | 最高投标限价 | 具体详见招标公告。 |
| (略) | 中标公示的媒体及期限 | (1)公示媒介:(略) (2)公示期限:(略) |
说明:(略)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具体详见招标公告。
二、标段设置
本次招标设1个标段。
三、其他约定
1. 签订合同及服务费用结算的规定
具体详见合同约定。
2. 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具体详见合同约定。
3. 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违者将视为违约并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四、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及有关事项
1. 资格条件
具体详见招标公告。
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投标人如对本招标文件有疑问或对内容有理解不清之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解释,招标人将按规定时间以相应的形式给予答复。招标澄清文件,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文件,招标人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答疑而产生的或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将以发放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的方式给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五、投标文件的编写
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 投标货币及报价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3. 投标文件的构成(按下列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否则造成文件失散引起的后果自负):(略)
3.1 投标函及报价表;
3.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3.3 资格审查资料;
3.4 商务评分部分资料;
3.5技术评分部分资料;
3.6 其他资料。
4. 投标保证金
4.1 本项目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
4.4 履约保证金:(略)
5. 投标有效期
5.1投标有效期为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算(略)个工作日。
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6.1 投标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无论中标与否,投标文件由招标人归档保存。
6.2 在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均需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名称字样,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投标文件副本,所有资料都可以用投标文件的正本复印而成。
6.3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4 投标文件的规格:(略)
6.5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光盘与投标文件密封在一起。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标明投标项目名称以及“正本”、“副本”字样的投标文件按规定用信封密封。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按投标活动时间安排表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1.2每一密封袋上应注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必须是全称,项目名称以招标文件为准)及“请勿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启封”的字样。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其他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2. 投标截止日期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为:(略)
3.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3.1 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可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送达招标人。补充、修改、撤销通知书上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加盖公章。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3.2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4. 投标费用
投标人自行支付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此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七、投标评审程序
1.评审程序
1.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1.2 投标文件公开唱价;
1.3 评标小组进行投标文件资格审查;
1.4 评审小组进行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
1.5 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
1.6 评审小组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 招标人于投标活动时间安排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评审会议,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评审会议。评审开始,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略)
2.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
2.2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 评审方式、程序
3.1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投标人代表参加。
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先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评审开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将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函,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3.3根据以上情况填写《开标记录表》,汇总表由各投标人代表签名确认结果。
注:(略)
八、投标评审、确定中标人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招标人组建,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
2.评审小组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详见本办法附表一《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全部满足资格审查情形的,进入有效性审查,全部满足列于本办法附表二《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为无效投标文件。
3.评审、评定办法:(略)
3.1评审小组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其中商务技术部分(略)分,经济部分(略)分。
3.2商务技术评分办法:(略)
3.3经济部分评分办法:(略)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略)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略)
3.4投标人综合得分的计算方法:(略)
3.5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略)
4.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在评审期间,评审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不清楚的内容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5.价格的算术校核
评审小组将对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略)
5.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5.2 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
5.3 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审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5.4 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5.5 投标人报价如有漏项,则将其他投标人报价中该项价格中的最高价加进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如已报项目的数量不足,则按投标人自身所报项目单价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投标人评审价的基础。投标人如经评定为中标候选人,其漏项的价格应自行消化,不得增加报价。若投标人的报价包含了招标范围之外的内容,则超出部分应予剔除。
5.6 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5.7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6.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7.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家,则该项目招标失败,招标人有权对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而不解释原因。
九、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1.投标评定后,直至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评审建议等,招标方任何人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在评审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及授予合同等方面向招标人和参与评审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十、中标的通知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无论是否中标,投标文件均不予退还。
十一、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评审结果及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十二、签订合同的约定
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 中标人拒签合同,按违约处理,将对其收取中标金额(略)%的特别违约金。
3.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发生破产或清算,被收购、合并或重组而资产被冻结,私自转让项目,或财产被法定扣押等情况,或不能履约或发生履约风险,招标人书面通知中标人后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有权留置中标人缴交的一切款项。
4.在前3名中标候选人中若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中标人违规被招标人解除合同,则按综合得分的排序由后面的投标人依次递补。
第四部分 项目实施需求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略)
2. 工程地点:(略)
3. 最高投标限价:(略)
4. 工程规模:(略)
5. 监理范围包括:(略)
注:(略)
附表五
算术复核表
项目名称:(略)
|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 原投标报价A | 算术复核后投标报价B | 误差率 r=︱A-B ︳/ A *(略)%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略) | | | | |
| …… | | | | |
算术复核原则:(略)
评委签名:(略)
第五部分 合同格式
FB-(略)-4.2
天河区金融城东区AT(略)地块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
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略)
监理人:
工程地点:(略)
签约地点:(略)
签约日期:(略)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词语限定................................................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四、总监理工程师............................................
五、签约酬金与支付..........................................
六、期限....................................................
七、监理目标................................................
八、双方承诺................................................
九、合同订立................................................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附录A 委托人派遣的资料.....................................
附录B 本项目监理组织架构表.................................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附件4:(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略)
监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略)
2、工程地点:(略)
3、工程规模:(略)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投标文件;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附录及附件,即:(略)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C 本项目监理组织架构表
附件1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附件2 安全责任书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附件4 工程类合同结算审核时间表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略)
五、签约酬金与支付
含税签约酬金(固定总价包干):(略)
包括:(略)
1、监理酬金:(略)
2、相关服务酬金:(略)
3、签约酬金及合同项下各项应支付的费用,已包含监理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须承担为履行此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所必须缴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税费及规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税费,此税费及规费应已包括可能涉及的合同价格调整。
4、合同结算方式:(略)
本项目固定总价包干,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金额不予调整。监理服务期(含土壤修复阶段)自监理人实际派驻人员之日起,至监理服务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5、支付方式:
(1)监理酬金的预付款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略)个工作日后,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监理人首期监理费(签约酬金的(略)%)作为首付款,小计 万元;首付款作为监理酬金不扣回。
(2)监理酬金的进度款支付
工程分阶段开发完成以下各节点后,监理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和发票,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略)个工作日内支付:(略)
工程完成以下各节点后,监理人提交支付申请书,经委托人审核同意付款后(略)个工作日内支付:(略)
1)基坑支护工程完成(略)%时,支付监理酬金(略)%,小计 万元;
2)基坑支护工程完成(略)%时,支付监理酬金(略)%,小计 万元;
3)土方开挖工程完成(略)%时,支付监理酬金(略)%,小计 万元;
4)土方开挖工程完成(略)%时,支付监理酬金(略)%,小计 万元;
5)配套工程完成(略)%时,支付监理酬金(略)%,小计 万元;
6)配套工程完成(略)%时,支付监理酬金(略)%,小计 万元。
(3)监理酬金的尾款支付
a. 完成监理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并完成整体结算(含本合同结算)支付至结算监理酬金(略)%。
6、在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每一笔签约酬金前,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提供由监理人按核定付款金额开具的、与合同内容一致并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由于监理人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引起税务问题的,监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附加费、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监理人不能及时提供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合法发票,委托人有权顺延付款期限直至监理人提供相应发票,且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给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相应损失。
7、监理人所提供发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增值税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略)
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提供 a、
a、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b、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8、本合同若选择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适用以下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略)
9、监理人应在发票记载的开具时间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不得跨公历年)送达委托人。若监理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应在接到委托人要求后的(略)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至委托人,监理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发票无论何种原因丢失,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重新取得委托人可用作原始会计凭证并受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合规的相关凭证。
(略)、本合同的罚款、违约金、赔偿均已包含增值税费及其附加,如为监理人收取,则监理人必须提前向委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类型要求同前述。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的罚款、违约金、赔偿款等并非本合同约定价款,因此本合同签约酬金总价款不变,监理人向委托人开具的发票金额不受该等罚款违约赔偿安排的影响。
(略)、监理人应就约定的签约酬金和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奖励款、违约金、赔偿金、代垫费用等)之金额按适用税率向委托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略)、如涉及退款事宜,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做好已完税合同的相关发票处理事宜。(如:(略)
(略)、双方收款账号如下:(略)
委托人:(略)
银行账户名称(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略)
开户银行账号:(略)
开户银行名称:(略)
注册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监理人:(略)
银行账户名称(一般纳税人):(略)
纳税人识别号:(略)
开户银行账号:(略)
开户银行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略)
(略)、监理人向委托人收取最后一笔款前,还须与委托人进行最终结算,并向委托人提供《结清证明》(格式详见附件5)原件,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付或延付该笔款项且并不视为委托人违约,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监理人自负。
六、期限
1、监理期限:(略)
监理服务期以监理人实际派驻人员之日始,至监理服务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服务期:(略)
(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暂定 9 个月):(略)
(3)工程缺陷责任阶段监理服务期(基坑和土方工程 (略) 个月、配套工程 (略) 个月):(略)
(4)监理服务周期必须满足项目工程实际需求,如发生监理服务期延长三个月内,监理酬金不作补充调整。
(5)由于委托人原因导致监理延期(超出三个月后)或变更导致酬金变化,可按此期间委托方审批确认的监理人员投入数量(不得超出原合同监理高峰期时人员配置数量)乘以相应监理人员岗位工资计算,酬金增加标准不应超出按合同延期比例计算的调整费用。
七、监理目标
1、质量目标:(略)
2、工程建安造价控制目标:(略)
3、进度目标:(略)
4、安全目标:(略)
八、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签约酬金。
九、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略)
2、订立地点:(略)
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拾 份,双方各执 伍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略)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略)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略)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略)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略)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略)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略)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略)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略)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略)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略)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略)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略))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略))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略))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略))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略))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略))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略))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略)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略)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略)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略)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略)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或者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略)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略)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略)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略)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略)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略)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略)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若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的书面结果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或在(略)天内没有书面确认,任何一方均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7.3.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3.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通用条件规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有如下含义:(略)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略))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略)
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略)
(1)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件;
(5)委托人针对项目建设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6)本合同附录及附件;
(7)本合同通用条件;
(8)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9)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略))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略)
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及配套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收集管理、组织协调等全过程监理工作。
如发生工场制造等场外监理费用及相关场外监理发生的差旅费用包含在本工程监理酬金中。
2.1.2 监理人除完成通用条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外,还须完成以下工作:(略)
2.1.2.1投资控制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签约酬金中):
(1)审核总包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形象进度款;
(2)审核监理服务范围内合同的竣工结算资料;
(3)建立监理的设计变更台账、签证台账、计量支付台账、材料品牌台账、结算审核台帐等。
2.1.2.2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略)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略)
(1)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略)—(略))。
(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
(4)政府批准的计划立项、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
(5)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以及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
(6)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7)委托人发出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指令。
(8)委托人制定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办法。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略)
(1)监理合同。
(2)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
(3)本工程监理实施方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监理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5)国家、广东省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等。
(6)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委托人与监理人组织召开或参加的有关会议纪要函电及其文字记录,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各种图纸、指令等。
(7)其它。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投标文件》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变更或调整监理人员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2.3.2监理人应按不低于投标时的承诺与合同的要求,分阶段派出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高峰期人员总数不少于7人(总监、安全监理、资料员各1人,专业监理、监理员各2人):(略)
(1)总监理工程师:(略)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略)
? 须于委托人发出书面进场通知书【3】日内到职,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前全职在现场工作,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工作。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的各自须驻现场期间每天驻现场的时间均不得少于【8】小时,并保证凡有工程施工时,上述人员无论当日驻场是否已超过【8】小时,均须有相应专业工程师驻现场工作。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各专业工程师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委托人批准,并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是监理人的员工。
2.3.3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还包括:(略)
? 监理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
? 不按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履行职责的。
? 长期不到位。
? 责任心不强,不能实际履行职责的。
? 接受承包人的任何津贴及其他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的。
? 从事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中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
? 建设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
?不能常驻现场的,不参加监理例会的。
2.3.4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略)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应在【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如委托人不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监理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无条件更换。
2.3.5在监理工程过程中,委托人将对监理人员实行考勤,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委托人召开的工程会议,包括督促承包人项目经理参加。如确有原因无法参加,经委托人同意后可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参加会议。
2.3.6 监理人应自行为监理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委托人不对监理人员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承担赔偿责任。
2.3.7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名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员工守则等。
2.3.8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之日7日内予以更换,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监理承担违约责任。
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略)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略)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要求、时间和份数:(略)
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略)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略)
3. 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略)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略)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略)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5.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略)
5.2 变更
5.2.1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略)
5.2.2额外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略)
额外工作酬金=按实际投入的监理人员数量需求计算。
5.2.3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当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酬金按协议书第五条第4项“合同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5.2.4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6. 争议解决
6.1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略)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其他
7.1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略)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略)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略)
7.2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但委托人及所属企业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无偿使用。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8. 补充条款
8.1缺陷责任期责任:(略)
监理服务缺陷责任期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略)个月(配套工程(略)个月)。监理人负责检查项目使用状况,确认问题责任所属,督促责任方做好保修工作。
8.2监理人安全责任条款
(1)监理人负责本项目的现场安全生产控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2)监理人应制定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及安全监理细则。
(3)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现场定期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施工单位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
(5)跟踪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监理人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督。
(7)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略)-(略))的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8)监理人应对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9)现场监理组应建立安全监理档案。
8.3监理人发生本以下情形的,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监理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略)
(1)监理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2)监理人转包或分包合同项下的监理活动;
(3)因监理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的;
(4)监理人失去政府所颁发的实施本合同工作所必须的资质或资格。
8.4如监理人在责任期内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和规定执行,违反下述任一条款,接受委托人的通报批评及相应的罚款、甚至解除合同的处理,监理人的罚款将会在当期监理服务费支付中扣除,扣除后仍不足部分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追偿。
(1)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如发现监理人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每次予以通报批评一次并罚款(略)万元,发现随意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每次罚款1万元/人,若发生前述情形【3】次(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可累计计算),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监理机构安排到现场的监理工作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技术素质必须满足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罚款3万元/人。
(3)在委托人、委托人的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中,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否则每次予以通报批评一次并罚款2万元,若发生前述情形【3】次,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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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人主管部门按月度进行巡检考评。如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进度(不含成本)评分项当月累计扣分大于等于(略)分,罚款1万元/次;当月累计扣分>(略)分,罚款2万元/次。若发生前述罚款情形【2】次,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对于委托人通知监理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报委托人批准同意的监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总监、项目副总监等)未经委托人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罚款(略)元。若发生前述情形【2】次,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8)若因监理人原因未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价差等其它变更)审核的,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略)元/单,若发生前述情形【3】次,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9)若因监理人原因未按委托人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的,每延误一天,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略)元/天;超过(略)天的,自第(略)日起每延误一天,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略)元/天。若超过【(略)】天仍未能完成结算审核的,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结算审核规定时间详见附件4。
((略))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如当月由委托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单价较监理人审定的单价的差值大于正负(略)%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8宗以上,或由委托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总价较监理人审定的总价的差值大于正负(略)%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3宗以上,监理人承担违约金(略)元/次。
((略))监理人需对其结算审核结果负责,要求造价审核误差率=(监理审核价-委托人审定价)/监理审核价*(略)%不应大于5%,否则委托人给予监理人不超过委托人审定价与监理审核价的核减金额*5%的处罚。若发生前述处罚情形【3】次,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结算审核误差率按单个合同计。
((略))监理人应在合同内容完成后(略)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如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委托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委托人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监理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附录A 委托人派遣的资料
A-1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附录B 本项目监理组织架构表
附件1:(略)
中标通知书
附件2:(略)
安全责任书
委托人:(略)
监理人:
为确保 天河区金融城东区AT(略)地块 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施工,保障工程建设正常顺利进行,委托人、监理人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就施工项目中的消防、安全生产事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略)
第一条 委托人权利与义务
1.1 对监理人资质进行审查:(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有效的广州市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证书;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素质、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监理人是否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监理人是否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
1.2开工前必须对监理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3审核监理人制定的安全制度及相关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1.4及时向监理人转发发包人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
1.5对监理人的安全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如监理人未按时按要求整改,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监理人达到要求。
第二条 监理人权利与义务
2.1 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
2.2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3)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齐全、完好、有效;
(5)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6)定期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组建义务消防队;
(8)建立健全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2.3 严格遵守《广州地区劳动安全卫生考核标准》及其他有关劳动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台帐;
(2)建立完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并落实安全责任制;
(3)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预案,并根据安全预案的要求对员工进行作业前交底;
(4)对施工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
(5)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整改;
(6)定期召开安全例会。
2.4 按委托人方要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自觉接受委托人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其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组织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第三条 监理人确保达到安全目标:(略)
第四条 监理人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现场及施工队伍居住地的安全、消防管理,一切责任(包括由此所导致的各方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监理人完全承担。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 (略) 份,委托人 6 份,监理人 6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略)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签字)(签字)
签订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