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及交易方式 1、本项目采取综合评议方式进行,由专家对意向承租方资格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评议(意向承租方按公告要求时间提交参评文件)。 2、报名及参评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专家评议时间及地点 : (1)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截止前通过E交易报名并按照系统发送的账号交纳(略)万元参评保证金后,方可参与本项目; (2) 意向承租方须在(略)年 8月(略)日(略):(略) (3)参评文件递交地点:(略) (4)意向承租方逾期送达的参评文件,中心及出租方将予以拒收。 二、出租方对承租方相关要求 (一)租赁期限 本项目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限自项目维修改造期满之日起算(维修改造期交付后4个月)。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租赁期限内,因承租方原因解除租赁的,维修改造期须支付租金。 (二)服务承诺 1.汽修厂房使用要求: (1)现在汽修厂停放中巴车的东北角大型车库,面积(略).(略)平方米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该车库仍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一车辆服务中心使用。 (2)承租方须为出租方提供车辆备品库房:(略) 2.装修改造标准 承租方应根据实际经营需求,严格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略).1—(略))相关规定,对汽修厂的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实施全面的维修改造。 (1)改造完成后,汽修厂需达到二类及以上维修技术标准的汽车维修运营场所规范,配备齐全且性能良好的汽车维修保养设备。同时,必须具备新能源汽车的维修服务能力,设有独立的符合维修操作规范要求的新能源车维修区域,以满足出租方新能源车辆的维修需求。 (2)装修改造每平方米投入不得低于 (略) 元,确保装修质量与标准。汽修厂运营场所需合理规划,工位数量不少于7个,满足日常维修作业需求。 (3)汽修厂应具备同时维修 7台及以上车辆的服务能力,确保高效、及时地完成维修任务,全方位保障出租方公务用车的维修需求,提供优质、可靠的维修服务。 3.经营服务要求 (1)承租方须依法依规围绕车辆服务范围开展业务,如需增加其他服务内容,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2)明确项目负责人,需由承租方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负责人,负责协调出租方公务车辆维修及接受投诉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事项。 (3)承租方为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属车辆服务中心公务用车开设车辆维修绿色快速通道,提供 (略) 小时维修服务,随坏随修,并在服务厅内及维修工位处设立指示标记。 (4)对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属车辆服务中心公务用车建立车辆维修技术档案,提供定期免费上门检查车辆、维修、接送车等服务。 (5)为出租方预留指定维修工位3个,并安排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验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保障维修时方便、快捷。 (6)为出租方提供 (略) 小时城区范围内免费救援服务,服务人员应确保在收到求救信息后及时到达救援现场。 (7)配合出租方所属车辆服务中心维修科做好常规车辆月安全检查工作。 (8)升级配套洗车房,具有清洗中巴车的能力。同时为出租方所属公务用车提供免费清洗服务,保证出租方车辆随到随洗,高质高效。 (9)承租方定期为出租方提供汽车使用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用车安全、交通安全、紧急避险常识。 4.保密要求 (1)承租方承接汽修厂后仅可将公务车辆信息用于维修服务,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服务期间须确保车辆信息、维修记录及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保障所有车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并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车辆相关信息给第三方。保证所有工作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如有违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和其他补偿措施。 (2)如出租方遇重要保障任务,承租方应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并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密条款,全力协助保障重要任务的圆满完成。 5.质量要求 承租方提供符合4S店水平的服务环境和服务质量,严格把控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维修质量,对出租方所属车辆给予优惠政策: (1)在备品备件管理上,所采购和使用的备品备件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从源头上保障维修质量。 (2)购买和更换的所有配件、材料均为未经使用的正规品牌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更换的机油符合 SN 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全合成机油,柴油车需更换 CF 级别后更高级别的机油,除机油外其他油液需更换该车专用油液,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 (3)针对出租方车辆所需更换的配件或使用的材料,必须提供正规品牌配件,如遇个别无法提供品牌配件须提供两种以上不同配套厂备件供选用。 (4)不同车型的不同配件,承诺原厂配件价格市场基准价格给予不低于(略) %的优惠;工时费按照店内工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项目,给予不低于(略) %的优惠。 (5)所有维修车辆必须先给出报价,经双方确认价格后方可施工。 三、其他要求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书,勘验人须与承租方一致,现场勘验确认书放置于参评文件中),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报名申请并交纳参评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参评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经营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参评保证金。 2、承租方应于成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参评文件中报价支付第一年度汽修厂租金、押金及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第一年度汽修厂租金、押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收到的第一年汽修厂租金及押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押金(履约保证金):(略) (1)最终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向出租方交纳押金。 (2)最终承租方不能按公告及参评文件履约或未按要求交纳押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已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已交押金数额的,最终承租方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押金的处置: ①待《租赁合同》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无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协议约定,存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出租方收到第一年汽修厂租金、押金后(略)个工作日与承租方办理标的交接事宜。 5、承租方不得出现将汽修厂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借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房屋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房屋。 6、税费承担:(略) 7、期满后装修改造归属:(略) 8、其他内容详见择优文件。公告及最终承租方《参评文件》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实际签署《租赁合同》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及最终承租方《参评文件》内容相违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