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勤车服务
(一)管理要求:
供应商必须是专业从事客运包车服务的企业,并具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服务),所出租车辆的产权归投标企业所有,不允许出租挂靠车辆。供应商应具备精干全面的专业技术队伍和相应的高水平管理队伍。该项目要求派驻1名主管经理。
(二)服务车辆数及服务范围
1、服务车辆数:(略)
2、服务范围:
由采购单位在沈阳市各个行政区设立通勤站点,往返接送通勤至沈北新区沈阳市化工学校,线路为初步拟定为:
(1)一号线:(略)
(2)二号线:(略)
(3)三号线:(略)
(4)四号线:(略)
(5)五号线:(略)
(6)六号线:(略)
3、拟定的线路往返总里程:(略)
(三)服务要求:
1、供应商需提供5辆((略)座或以上)以及1辆((略)座或以上)的车辆,车辆必须符合GB(略)《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规定的最新安全标准,达到验收合格的标准车辆。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提供与租赁车辆资质相符的有效的行驶证、保险等证件。
2、中标后,供应商必须按照租赁方规定的线路、时间提供通勤服务,车辆上有站点标识。到站时间、发车时间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如因交通施工或其他道路原因需要变更,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租赁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3、首站不得迟到,只要发生首站迟到现象,供应商须支付租赁方乘坐此线路全部教职工的出租车费用。
4、合同期限内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出租车辆,如因车辆检修、保养、维护等其它情况需调整车型,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租赁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
5、合同期间,如车辆发生损坏、丢失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供应商应向租赁方说明,并及时调派备用车辆((略)座或以上)为租赁方服务。
6、供应商需保证车辆内外的卫生清洁,车内卫生消杀符合标准及行业要求,座椅舒适,并按照学校要求在车辆玻璃或车体适当位置粘贴含有学校标志的车辆告示牌和广告宣传标语。
7、供应商需配备合格的驾驶员,该驾驶员必须持有A1型中国驾驶执照,驾龄5年以上,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准驾证。应严格要求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保障教职工的安全,同时,驾驶员服务期间着装整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要求司机不能酒后驾车及隔夜酒驾车。
8、供应商提供每部车辆和驾驶员的资料,合同期间不得随意变更驾驶员。确实需要临时更换司机的,要提前1天通知学校。
9、供应商负责对车辆及时足额投保强制险、第三者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必要险种,以上投保期限含盖租赁合同全过程。车辆需安装GPS监控系统,保证终端和监控平台在良好状下运行,行驶期间全程视频监控,保留监控记录3年。
(略)、供应商购买司乘座位险的保额需达到每个座位(略)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三者责任险需达到(略)万元以上。
(略)、供应商所提供的车辆产权如果不为其企业所有,不允许参加投标。如出现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
(略)、近三年内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不允许投标。
(略)、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赔偿。赔偿事宜按法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略) 、供应商提供的出租车辆及车辆驾驶员,必须提供车辆的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和驾驶员的驾驶证、准驾证、所有证件必须合格有效,签订合同前必须递交至采购人进行审查。
(略)、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以文件为依据)
(略)、供应商必须设置安全员,每周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测,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以文件为依据)
(略).供应商必须指定并确保主管经理实时在线,接受采购人做出的车辆、司机调度安排。(略).教师通勤用车
(1)教师上下班用车,早上到校时间:(略)
(2)采购人考核各线路班车运行次数、里程、首站发车时间和到校时间、途中服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共享实时位置、保证车内外卫生条件等)以及履行安全卫生防控责任的实际效果等,供应商必须配合并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做出及时调整。
(3)考核发现车辆及司机出现诸如服务达不到管理规定的要求、卫生防疫及安全技术隐患等问题,将给予一次(略)元罚款(在该季度通勤车服务费中扣除)。(以文件为依据)
(4)采购人与供应商随时确认考核记录,每季度验收通报天数。教师通勤车全年费用将按实际发生天数据实核算。
(四)总预算:(略)
1、教师通勤用车一年暂按(略)天计算(按实际发生结算)。
(五)费用结算付款方式
1.自服务启动之日起,每三个月采购人将对中标企业的服务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一次验收,验收合格后结算一次服务费。全年四次,前三次每次按中标费用的(略)%标准结算。第四季度结算时,双方对整个服务周期服务量进行最后计算,全年达到或超过约定天数及公里数,则按中标费用的(略)%作第四次结算,如果未达到,则据实结算。
其中:(略)
2. 每次服务结束后进行验收,通报服务量并确定结算额后付款。
二、双方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形式签订。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1.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略)〕(略)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3.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