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价范围
各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现场情况进行自主报价。含完成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等所有费用,由供应商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供应商必须自行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二)报价原则
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比选报价须为人民币。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比选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成交供应商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规定计量的合格工程量。
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比选范围及要求,按照比选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参照施工图,结合技术方案要求进行自主报价。
3.成交供应商以本竞争性比选文件、技术要求、周边环境、现场勘查、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及重庆市相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略))、《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略))、《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略))、《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TYAZDE-(略))、《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略))、《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CQFGYLDE-(略))、《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ZPDE-(略))、《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略))、《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略)〕(略)号)和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供应商的比选报价应是完成本工程合同段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比选报价。
4.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其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税金、措施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外的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一般风险及相应的费用。成交后采购人不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5.供应商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工程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采购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采购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供应商须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不得随意更改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措施项目清单除外),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6.报价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7.本项目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和分部分项综合单项限价,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略). (略)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略).(略)元,分部分项综合单项限价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安全文明施工费供应商应按照清单中的金额填报,不得浮动,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和分部分项综合单项报价均不得超过相应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