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第二师铁门关市“以下简称师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略)号)和《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兵建发〔(略)〕4号)精神,现将师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流程公开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涉及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核准〕。
二、办理平台
依托师市政务服务网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师市实行统一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登记办理流程。师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模块上线启用前,暂时采取线下方式办理。正式上线后,统一通过网上平台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师市辖区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社会公示。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
2.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3.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含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
4.建筑垃圾运输方案;
5.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对工程渣土等符合直接利用条件的建筑垃圾,需在施工现场直接利用的,在建筑垃圾处理方 案中明确;
6.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措施;
7.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二)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
师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需要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
1.建筑垃圾排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明确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
(2)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3)明确的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
(4)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5)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6)具有行业部门允许开工的文件。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申请后,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发放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
2.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变更申请。
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即将到期,但申报的排放量尚未排放结束的,应提出延期申请。
(三)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
师市辖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准予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相关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和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2)具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少于5辆);
(3)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人数与车辆规模相适应;
(4)具备健全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配备相应的专门工作人员;
(5)具备停车场地和维修保养设施设备;
(6)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2.满足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要求:
(1)运输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2)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合法有效;
(3)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符合管理要求的定位装置、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要求。
4.运输工具数量、标识号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5.《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提前5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后,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发放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四)建筑垃圾处置(处置)核准。
师市辖区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应当向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处置能力及种类等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略)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略)年8月8日。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附件4:(略)
附件5:(略)
附件6:(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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