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部门 | 执法领域 | 实施层级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清真食品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局 | 民族宗教 | 县级 | | |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略)年(略)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第十条 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州、地)、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清真食品标志牌必须放置在生产 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禁止伪造、买卖、转让或者租借清真食品标志牌。 第十三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穆斯林”、“回族”等字样或图案的 标志物。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 | | |
| 2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民族宗教局 | 民族宗教 | 县级 | | 《宗教事务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略)日修订)第二十二、二十四条 |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略)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 | |
| 3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民族宗教局 | 民族宗教 | 县级 | | 《宗教事务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略)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 |
| 4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局 | 民族宗教 | 县级 | | 《宗教事务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略)日修订)第七十条 |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5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局 | 民族宗教 | 县级 | | 《宗教事务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略)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略)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 6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局 | 民族宗教 | 县级 | | 《宗教事务条例》((略)年(略)月(略)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年8月(略)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填表说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