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执业资格;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可兼任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拟派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 (二)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三)拟派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四)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五)如使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略)〕(略)号文件的规定(即提供的电子证书具有本人手写签名,且在使用有效期内的有效电子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