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略)年-(略)年采购代理服务项目
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略)年-(略)年采购代理服务项目”答疑如下:
一、答疑
1、质疑事项:(略)
该要求存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地理区域限制排斥,强行要求企业为员工在重庆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资料等相关证明作为资格要求和加分项。完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略)〕(略)号)第九条第一款等文件中区域及所在地等对应要求。
答:(略)
(1)本项目是我公司为选定优质代理服务机构而自愿开展实施的采购活动,该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指导文件中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相关要求。
(2)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的注册地必须在重庆,并非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或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供应商如为外地企业,提供在重庆市内办事处的场地证明材料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即可。我公司招投标活动开展需要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固定的评标场地且评标场地须有完善的监控体系和电子化评标能力,以便于合同签订后立即开展开招标活动;同时固定场所也是招标档案规范存放(略)年的必要条件和档案安全的基础。有关重庆市内固定场所条款的设置与合同履行有关,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3)招标代理服务属于紧密型服务,要求服务质量高、响应速度及时、本地有稳定的服务团队且熟练掌握本地配套的招标投标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操作要求和流程。社保缴纳是衡量服务人员与代理机构长期劳动关系的关键指标,招标文件要求在本地缴纳社保,旨在代理机构具备一定的本地化服务能力水平,在本地有稳定的服务团队,且意味着服务人员为代理机构全职在岗,避免代理机构使用挂靠人员、兼职人员承接项目。有关人员社保条款的设置与合同履行有关,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综上,本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严格按照招标代理服务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而设置的场地、人员社保等资格要求和评审标准。条款设置并非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而是项目尤其是重大建设项目,合规优先、风险可控原则的具体体现。从政策合规性来说,重大建设项目需具备本地服务能力(含固定办事场所、本地在岗人员),以便法定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档案抽查、年度检查等工作,符合监管规定与项目属性要求;从服务响应效率保障来说,固定办公场所和服务团队本地化,可有效提升项目合规性与执行效率,是服务质量与稳定性的保障;从风险防控与责任追溯来说,可通过实地考察确认代理机构的实体运营能力,明确服务人员与代理机构劳动关系,可降低招标人法律与项目开展的风险。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关于“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不存在《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略)〕(略)号)第九条第一款关于“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形。
2、请问:(略)
(2)电子文档密封在投标基本文件包装内还是商务技术册包装内?
答:(略)
(2)电子文档对封装不做要求,密封提交即可。
3、请问:(略)
(2)养老保险证明材料都是网上下载的扫描件,没有原件,原件备查是否可以不提供?
答:(略)
(2)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提供网上下载的扫描件并加盖招标人公章即可。
4、质疑:(略)
答:(略)
5、质疑:(略)
答:(略)
6、质疑:(略)
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略)年9月(略)日经第(略)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审签(略)年(略)月(略)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令第(略)号公布 自(略)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综上,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或政府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具备(略)人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要中级资格,而政府采购人员又不需要中级资格,招标文件设置的前后逻辑不一致,同时目前重庆能够颁发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中级资格的机构已不存在。上述情况均有失公允性,本着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建议做如下调整:
1、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至少5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名得0.5分,最多得2分。或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中级资格5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名得0.5分,最多得2分。提供招标投标人员证书或招标代理人员证书、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略) 年6月至(略)年(略)月在重庆市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鲜章。
2、具有政府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至少5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名得0.5分,最多得2分。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从业人员中级资格5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名得0.5分,最多得2分。提供政府采购人员证书、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略) 年6月至(略)年(略)月在重庆市社保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鲜章。
答:(略)
7、质疑:
(1)关于“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中级资格”认定存在的现实问题
招标文件第(略).2条“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规定:
“(2)投标人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中级资格的总人数达到(略)人的得2分,未达到(略)人的,每减少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经查证,目前重庆市并无任何官方认可或授权的机构颁发“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中级资格”证书。历史上,重庆市建委招办曾在(略)年以前核发过初级(绿本)与中级(红本)资格证书,但该机构已于(略)年机构改革后撤销。此后,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接续开展相关培训与证书发放,但其颁发的证书并未区分初级、中级等级别。
全国范围内,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亦缺乏统一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虽可颁发“招标采购人员中级资格证书”,但其名称与招标文件所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中级资格”并不完全一致,且该证书不具备强制性,多数地区在实际执业中仅要求企业具备一定数量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即可。
因此,当前招标文件设定的“中级资格”认定标准,与重庆市及行业实际情况存在脱节,可能影响投标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
(2)关于人员数量设置与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于(略)年(略)月(略)日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令第(略)号)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另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略)〕2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上述法规均以“5名”作为人员配置的基本底线,并未设置“中级资格”或“(略)人”的更高门槛。招标文件将“(略)人具备中级资格”作为评分项,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且与政府采购代理人员评分要求(未强制中级资格)存在逻辑不一致,可能影响评标体系的公平性与科学性。
(3)关于招标文件人员设置与招标初衷的匹配度
招标文件在资格条件中已要求投标人在渝设立机构,并为不少于(略)名员工缴纳社保,体现了选取“在重庆有一定规模、熟悉本地市场”的代理机构的初衷。然而,人员评分项中关于“中级资格”的认定困难,可能导致部分具备实际能力与本地服务经验的机构因证书认定问题失分,反而与招标初衷有所偏离。
答:(略)
注:(略)
招标人:(略)
(略)年1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