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略)
所在地:(略)
债权总额:(略)
债权情况:(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拥有的诸城市春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债权总额1,(略).(略)万元,其中:(略)
单位:(略)
序号 | 地市 | 主债务人名称 | 担保方式 | 债权合计 | 债权本金余额 | 利息余额 |
1 | 潍坊 | 诸城市紫阳陶瓷有限公司 | 抵押+保证 | (略).(略) | (略).(略) | (略).(略) |
2 | 潍坊 | 诸城市春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保证 | (略).(略) | (略).(略) | (略).(略) |
第1户:(略)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略)年(略)月(略)日,原债权银行对诸城市春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电子公司”)享有债权合计(略).(略)万元,其中本金(略).9万元,利息(略).(略)万元,由诸城市新星纸业有限公司、诸城市紫阳陶瓷有限公司、由明俭、孙爱香、孙德东、安凤英、迟令波、王卫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借款人情况
春光电子公司系成立于(略)年6月(略)日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西吕标村,法定代表人迟令波,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汽车收放机、电子元器件、电子油门、音响器材、电力器材等。
(三)担保人情况
法人保证人1:(略)
法人保证人2:(略)
3、自然人保证人:(略)
(五)诉讼执行情况
(略)年4月6日,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权银行胜诉。该判决书生效后已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
第2户:(略)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略)年(略)月(略)日,原债权银行对诸城市紫阳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阳陶瓷公司”)享有债权合计(略).(略)万元,其中本金(略).9万元,利息(略).(略)万元,由迟令波、王卫红、庞兆龙、由明俭、孙爱香、孙德东、安凤英、诸城市佳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瑞福生科技有限公司、诸城市春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新星纸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紫阳陶瓷公司以其所有的(略)台/套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二)借款人情况
紫阳陶瓷公司系成立于(略)年1月(略)日的港澳台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西吕标村,法定代表人迟令波,主要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陶瓷制品及卫生洁具配件等。
(三)抵押物情况
本债权项目中的(略)万元借款,以紫阳陶瓷公司所有的压砖机1套,料仓、输出带1套,煤气发生设备3台套,抛光线1台套,间冷器1台套,自动叠砖机3台套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价值(略)万元。于(略)年(略)月(略)日在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经实地查看,未查找到以上抵押物。经向诸城农商行核实,该宗抵押设备已经灭失。
(四)担保人情况
由迟令波、王卫红、庞兆龙、由明俭、孙爱香、孙德东、安凤英、诸城市佳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瑞福生科技有限公司、诸城市春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新星纸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诉讼执行情况
(略)年4月6日,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略))鲁(略)民初(略)号、((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权银行胜诉。(略)年(略)月6日,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略))鲁(略)执(略)号、((略))鲁(略)执(略)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而裁定终结((略))鲁(略)民初(略)号、((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关于上述债权资产的主从债务人情况、具体担保方式、抵质押物情况、诉讼执行情况等详细情况,详见我公司网站(http:(略)
上述债权对应的借款本金、利息、抵押及保证信息应以我公司收购时的贷款资料或司法文书确认的为准,主从债权诉讼时效可能存在已过时效或未申请执行丧失权利的情形,主从债务人也可能存在营业执照被吊注销、破产等情形。抵押物也可能存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无效、灭失及被第三人占用。上述债权也可能存在其他瑕疵,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形。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略)
处置方式:(略)
交易对象:(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略)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交易条件:(略)
公告发布日期:(略)
有效期限:(略)
合作意向:(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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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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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