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峡电能(安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长虞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略)%股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长峡电能(安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长虞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略)%股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略)HCWCA(略) | 转让底价(万元) | (略).(略)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略) |
公告起始时间 | (略)年3月(略)日 | 公告截止时间 | (略)年4月(略)日(略):(略) |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长峡电能(安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略)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本项目转让底价已充分考虑评估基准日至挂牌日的期间损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转让方简介 |
转让方名称 | 长峡电能(安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略)号新交通大厦(略)层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略)%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略)% |
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长虞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集供电、供气、供水、供热业务于一体的综合能源服务;配售电系统开发、建设、设计及运营管理;电力销售及服务;电力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备设施;储能电站的设计、建设、运营、租赁;电动车充电服务;分布式新能源综合利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注册地(地址) | 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D区青年路(略)-1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兴宇 |
成立时间 | (略)-(略)-(略) | 注册资本 | (略)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MA1YNDAT1R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1 | 长峡电能(安徽)有限公司 | (略)% | 是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江苏长虞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自(略)年1月1日至(略)年(略)月(略)日审计报告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0 | -(略),(略).(略) | -(略),(略).(略)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2,(略),(略).(略) | 0 | 2,(略),(略).(略) |
财务审计机构 | 安徽安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审计报告字号 | 安智专审字(略)第(略)号审计报告 | 审计截止日 | (略)年(略)月(略)日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略)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0 | -(略),(略).(略) | -(略),(略).(略)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2,(略),(略).(略) | (略),(略).(略) | 2,(略),(略).(略) |
财务审计机构 |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湖北分所 |
审计报告字号 | 深旭泰湖北财审字[(略)](略)号 | 财务审计年度 | (略)年度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报告期:(略) |
本年累计营业收入(元) | 本年累计营业利润(元) | 本年累计净利润(元) |
0 | -(略),(略).(略) | -(略),(略).(略)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2,(略),(略).(略) | 0 | 2,(略),(略).(略)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合肥安智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评估报告字号 | 安智评报字((略))第(略)号 | 评估基准日 | (略)年(略)月(略)日 |
《长峡电能(安徽)有限公司(略)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同意以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 |
项目 | 账面价值(元) | 评估价值(元) |
流动资产 | (略),(略).(略) | (略),(略).(略) |
固定资产 | 2,(略),(略).(略) | 2,(略),(略).(略) |
资产总计 | 2,(略),(略).(略) | 2,(略),(略).(略) |
流动负债 | 0 | 0 |
负债总计 | 0 | 0 |
股东全部权益 | 2,(略),(略).(略) | 2,(略),(略).(略) |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 2,(略),(略).(略)元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决策机构 | 长峡电能(安徽)有限公司 |
决策文号 |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略)年第(略)期) |
批准机构 | 长峡电能(安徽)有限公司股东会 |
批准文号 | 长峡电能(安徽)有限公司(略)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
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注:(略) |
六、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略)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无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无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无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 2.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承诺已根据己方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承诺已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 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受让方应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5.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6.成交后,交易双方不得在《产权转让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标的企业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发生的经营损益对产权转让公告约定的交易条件以及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7.本次转让行为如导致转让方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拟转让标的为长峡电能(安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长虞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略)%股权,其中(略).3%为认缴未实缴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需承担实缴义务,其对应认缴出资数额为(略)万元。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产权转让合同》。 |
七、交易方式 |
1.本项目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2.本项目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价格,协议成交。 注:(略) |
八、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略) |
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 |
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略)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略)元;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略)万元至(略)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略)万元的部分,为1‰。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服务费按标的成交价的1.8‰标准收取,不少于(略)元。 |
十、特别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十一、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转让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附件:
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电话:(略)
法定代表人:(略)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电话:(略)
法定代表人:(略)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鉴于:
1.江苏长虞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略)万元,系长峡电能(安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略)万元。
2.经评估,截止 (略)年年 (略)月 (略)日,江苏长虞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合计为人民币 (略).(略)元,负债合计为人民币 0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略).(略)元。
3.本次江苏长虞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各方当事人已完成授权、审批。
第一条 产权转让的标的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江苏长虞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略)%股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 元(大写)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产权转让的方式
上述产权通过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采用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转让价格,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易。
第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
本合同不涉及企业职工安置。
第五条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本合同不涉及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
截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交割日),江苏长虞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已知债务已由甲方承担(附件:(略)
第六条产权转让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甲方对江苏长虞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认缴未实缴出资的出资义务一并转移至乙方。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约定,产权转让总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付款条件,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
乙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略)
第九条 产权交割事项
甲方应当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略)个工作日,配合乙方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第十条 权证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和共同配合,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略)个工作日内完成所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的税收和费用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税收和有关费用,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义务范围内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甲方股权转让款、乙方逾期办理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应自违约之日起按 转让总价款的5‰/日 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超过 (略)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直接损失、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仍存在争议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
3.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4.因本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将乙方的已付款项全额返回给乙方。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承诺所转让的产权属真实、完整,没有隐匿下列事实:
(1)执法机构查封资产的情形;
(2)权益、资产担保的情形;
(3)资产隐匿的情形;
(4)诉讼正在进行中的情形;
(5)影响产权真实、完整的其他事实。
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
3.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露本合同中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合同生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合同若有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约定。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双方确认本合同所列示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按照该地址寄送的邮件或物品均会得到有效签收。如出现代收、拒收、退回等情形,均视为已有效送达。如因纠纷诉讼至法院,则以本合同确定的地址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变更联系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做变更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所执一份,工商管理部门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略)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略)
(授权委托代表签字):(略)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