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略)〕(略)号)有关文件相关规定,要求民政部门(包括嘎查村、社区)应在本辖区内对本辖区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可作为发放护理补贴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对象;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相关复核工作。现将全旗(略)年3月新增经济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略)年3月(略)日起开始公示,节假日往后顺延。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请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于公示日截止以前邮寄或直接送达到克什克腾旗民政局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股(略)室,联系电话(略)-(略)。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略)年3月(略)日
附件克什克腾旗(略)年3月份新增经济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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