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略)
所在地:(略)
债权本金:(略)
债权情况:(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的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本金合计(略),(略).(略)万元,利息合计(略),(略).(略)万元(利息计算至(略)年3月(略)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其他费用(略).(略) 万元。债务企业主要分布在聊城地区。6户债权如下:
单位:(略)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 | 利息 | 费用 | 贷款方式 | 是否诉讼 |
1 | 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 | 1,(略).(略) | 1,(略).(略) | 0.(略) | 保证及抵押 | 是 |
2 | 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 | 1,(略).(略) | 1,(略).(略) | 0.(略) | 保证及抵押 | 是 |
3 | 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3,(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 | 保证及抵押 | 是 |
4 |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 4,(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 | 保证及抵押 | 是 |
5 | 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 | 2,(略).(略) | 7,(略).(略) | (略).(略) | 保证及抵押 | 是 |
6 | 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 | (略).(略) | 1,(略).(略) | (略).(略) | 保证及抵押 | 是 |
合计 | 合计 | (略),(略).(略) | (略),(略).(略) | (略).(略) | | |
每户债权情况:(略)
第一户 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本金(略)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阳谷国威标志服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税务标志服装厂、臧爱民、陈丽霞、臧红博、韩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追加机器设备抵押。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目前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1,(略)万元,利息1,(略).(略)万元,其他费用0.(略)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山东亨博尔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4月(略)日,经营地址位于阳谷县侨润办事处黄河东路,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批发;服饰制造;服装制造;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鞋制造;鞋帽批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略)
三、保证人情况
(一)阳谷国威标志服有限公司情况
阳谷国威标志服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4月(略)日,注册资本3,(略)万元,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谷山路中段,土地性质为租赁。经营范围为标志服、西服、职业装、环卫服装、劳保服装、行政执法服装、防寒服及与之配套的衬衣、领带、标志徽加工、销售;服装、鞋帽、针织品、布料销售。
(二)山东阳谷税务标志服装厂情况
山东阳谷税务标志服装厂成立于(略)年1月6日,注册资本5,(略)万元,位于阳谷县侨润办事处黄河东路(略)号,占地面积为(略)平方米,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房产已抵押于阳谷农商行,已被阳谷农商行挂网拍卖。经营范围为标志服装(不含警服)、西服、职业装与之配套的衬衣、领带、标志徽、鞋、帽、环卫服装、劳保服装、行政执法服装、防寒服加工、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
臧爱民,男,汉族,山东阳谷人;陈丽霞,女,汉族,山东阳谷人;臧红博,男,汉族,山东阳谷人;韩冰,女,汉族,山东阳谷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五线包缝机等(略)种设备抵押,目前放在企业。
五、诉讼执行情况
(略)年1月(略)日,经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调解作出((略))鲁(略)诉前调确(略)号民事裁定书,调解确认:(略)
第二户 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略)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山东中益粮业有限公司、郜建康 范云霞、蔡目仲、岳书英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该债权已经法院确权,抵押物未主张权利。目前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1,(略)万元,利息1,(略).(略)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莘县鑫元轴承配件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2月(略)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莘县河店镇务庄村,法定代表人郜建康,注册资本(略)万元,全部由郜建康个人出资。经营范围为轴承配件、保持器、标准件、冲压件、加工、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山东中益粮业有限公司
山东中益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略)月(略)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聊城市莘县柿子园乡南环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蒋文山,注册资本3,(略)万元,其中蒋文山出资1,(略)万元,黑洪江出资1,(略)万元。经营范围为小麦粉、挂面加工、销售;粮食购销;现代农业开发、农作物集约化种植;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经营本企业产品及原料的进出口业务。
(二)自然人保证人
郜建康,男,汉族,山东莘县人;
范云霞,女,汉族,山东莘县人;
蔡目忡,男,汉族,山东莘县人;
岳书英,女,汉族,山东莘县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略)年4月(略)日,莘县人民法院下达((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略)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郜建康、范云霞、蔡目忡、岳书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山东中益粮业有限公司对(略)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略)年6月(略)日,工行莘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略)年9月(略)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略))鲁(略)执(略)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第三户 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共3,(略).(略)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李光友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债务人及他人名下房地产以及机器设备(设备已灭失)。该债权已经法院确权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目前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3,(略).(略)万元,利息(略),(略).(略)万元,其他费用(略).(略)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3月(略)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统一信用代码(略)T,法定代表人骆春喜,现股东为骆春喜,持股比例分别为(略)%,注册资本(略)万元,实缴(略)万元。经营范围:(略)
三、保证人情况
李光友,男,汉族,山东临清人。
四、抵押物情况
本金(略)万元,抵押物为宏昌公司名下位于土地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的工业用地面积(略).6平方米;以及位于十二里屯H幢1室的厂房(略).5平方米。
本金(略)万元,抵押物为位于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的工业用地两宗,面积分别为(略)平方米、及(略).6平方米。
本金(略)万元,抵押物为骆鹏名下位于临清市元仓街商业用地(略).(略)平方米及地上商业房产(略).(略)平方米。
五、诉讼执行情况
(略)年8月(略)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最高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李光友对(略)万元、(略)万元借款及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略)万元及(略)万元借款在抵押物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略))鲁(略)执恢字第(略)号,目前正在执行中。
第四户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略).(略)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抵押及质押贷款,由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及宏昌机械公司名下房地产作为押物对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候凤芝、辛向阳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目前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4,(略)万元,利息(略),(略).(略)万元,其他费用(略).(略)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临清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略)月(略)日,公司地址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法定代表人辛向阳,注册资本(略)万元,实缴(略)万元,辛向阳持股占比(略).(略)%,候凤芝持股占比1.(略)%。公司主要从事机床、装载机配件、起重机配件、农机配件、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铸造、批发及零售;数控机床的研发。
三、保证人情况
辛向阳,男,汉族,山东临清人;
候凤芝,女,汉族,山东临清人。
四、抵押物情况
本金6笔共(略)万元:(略)
本金(略)万元,抵押物为鹏飞公司名下房产,房产位于十二里屯村H1幢1室,面积(略).2平方米。
抵押设备均已灭失。
五、诉讼执行情况
(略)年6月(略)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质押物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定辛向阳、候凤芝在抵、质押物不能清偿的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略))鲁(略)执恢(略)号,现正在执行中。
第五户 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
一、债权情况
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贷款4笔本金共2,(略).(略)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骆春喜、骆春秋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工业用地及宏昌公司、艾特公司、李光友名下机器设备。目前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2,(略).(略)万元,利息7,(略).(略)万元,其他费用(略).(略)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略)月(略)日,公司地址临清市临馆路(略)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X5,法定代表人骆春秋,注册资本(略)万元,骆春秋持股占比(略)%。公司主要从事机床、机床配件的生产、销售;机械配件铸造;机床维修。
三、保证人情况
(一)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3月(略)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统一信用代码(略)T,法定代表人骆春喜,现股东为骆春喜,持股比例分别为(略)%,注册资本(略)万元,实缴(略)万元。经营范围:(略)
(二)自然保证人情况
骆春秋,男,汉族,山东临清人;
骆春喜,男,汉族,山东临清人。
四、抵押物情况
本金(略)万元:(略)
本金(略)万元:(略)
抵押设备均已灭失。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略)年5月(略)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略).(略)万元及利息(自(略)年5月(略)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被告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骆春喜、骆春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案处于执前调阶段,案号((略))鲁(略)执前调(略)号。
(二)(略)年7月(略)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处被告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术企(略)万元及利息((略)年5月(略)日之前的利息为(略).(略)元;自(略)年5月(略)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前述各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所对应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分别计算);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被告临消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临清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李光友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的,则在约定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骆春秋对被告临清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临清农商行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略))鲁(略)执恢(略)号,现正在执行中。
第六户 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本金(略)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聊城市三兄弟纺织有限公司、穆庆玉、崔秀兰、武振华、林春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名下车间、厂房提供抵押担保。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目前该企业尚欠债权本金(略).(略)万元,利息1,(略).(略)万元,其他费用(略).(略)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1月(略)日,注册资金(略)万元,由穆凤勤独资组建,法定代表人穆凤勤。经营地址位于冠县柳林镇三里屯,经营范围为 轴承、农机配件、机械配件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情况
(一)聊城市三兄弟纺织有限公司
聊城市三兄弟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略)年9月8日,注册资金(略)万元,由武振华独资组建,法定代表人武振华。经营地址位于址冠县范寨乡近古寨村,占地面积(略)亩,土地性质为租赁,经营范围为棉、化纤纺织、销售、皮棉购销。
(二)自然人保证人
穆庆玉,男,山东冠县人。
崔秀兰,女,山东冠县人。
武振华,男,山东冠县人。
林春宏,女,山东冠县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名下车间及工业厂房,其中车间建筑面积(略)平方米;工业厂房建筑面积(略)平方米,均未办理房产证,在工商局办理的抵押登记。
五、诉讼执行情况
(略)年2月5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略))鲁(略)民初(略)号、((略))鲁(略)民初(略)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在相应债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项目债权项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原债权行向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经法院执行后,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执行案号分别为((略))鲁(略)执(略)号、((略))鲁(略)执(略)号。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略)
本次拟转让的债权中,主从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债权已诉讼确权且已执行;涉及的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且为独门独院,利用率高。
交易对象:(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略)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处置方式:(略)
交易条件:(略)
公告发布日期:(略)
有效期限:(略)
合作意向:(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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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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