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轨道方兴湖片区福建路(迎淮路-方兴大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补疑1
项目编号:(略)
第一部分:(略)
1、招标文件要求的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单位颁奖文件发布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的市政道路项目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的,每个奖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我公司获得的江苏省文明工地是否可以得分?
图片见附件
回复:(略)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于项目经理业绩打分太苛刻,针对民营企业自身条件,人员流动、中标困难等原因,有排除民营企业的嫌疑,缺乏市场真实性和公平性。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第(略)页评标办法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关于项目经理业绩的数量及打分要求截图如下:
图片见附件
如上图所示:(略)
而且又明确表示:(略)
如此计算,企业的项目经理要在五年之内有3个施工金额达到(略)万以上的业绩,而且还要至少获得两次市级以上的奖项才能拿到满分。(奖项要求如下图)
试问有多少民营企业有这样的实力,项目经理有这样的能力?
图片见附件
该要求显著抬高门槛,将大量具备履约能力但项目数量偏少的民营企业排除在外。事实上,许多优质民企近年专注精细化施工与技术创新,也已累计完成多条市政道路建设,质量与工期均获业主好评。
希望能降低招标要求,将项目经理业绩调整到五年之内有2个(略)万以上的市政业绩,或者资格评审业绩可以作为打分业绩使用。
回复:(略)
3、本项目招标文件2.7中“合同估算价:(略)
涉嫌设置隐形壁垒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略)
回复:(略)
4、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业绩、奖项的相关要求如下:
资格审查业绩要求为:(略)
详细评审业绩要求为:(略)
奖项荣誉要求为:(略)
即本项目对业绩、奖项的要求,全部针对项目经理,其中业绩要求3个(自(略)年1月1日以来),奖项荣誉要求2个(自(略)年 1月1日以来)。
以上条件设置虽满足《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对业绩、奖项的要求,但明显不合理,严重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原则。建议:(略)
回复:(略)
5、招标文件要求:(略)
合肥市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是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颁发庐州杯,我单位市政道路工程奖项也是我单位所在市政工程协会或者省级市政协会颁发唯一市政行业最高奖项,市政优质工程或市政精品工程或者市政金杯同属于市政协会颁发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略)
6、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单位颁奖文件发布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的市政道路项目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的,每个奖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
(1)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奖项为市政道路工程相关奖项,而我司项目经理所获为市政公用工程相关奖项。根据住建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及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认定口径:(略)
(2)我司拟派项目经理在获奖市政道路项目中担任项目副经理,全面参与项目管理、质量管控、现场统筹等核心工作,属于项目核心管理岗位,与项目管理实绩直接相关。
现提请招标人明确:(略)
回复:(略)
(2)不予认可,项目经理须在获奖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或获奖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加盖业主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予以证明,并经评委会认可,否则不得分。
7、请问两个项目经理业绩时间线有重叠交叉的情况如何认定?是否认定符合招标文件为两个项目经理业绩还是1个项目经理业绩?
经查阅:(略)
回复:(略)
8、关于项目经理业绩类型的认定
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业绩为“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略)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请问,若项目经理提供的业绩为城市排水治涝工程,施工内容包含市政道路破除及管道施工后的市政道路恢复,该业绩是否符合“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的认定要求?
回复:(略)
9、关于项目经理奖项类别的认定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要求项目经理奖项为“市政道路项目”获得的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请问,若项目经理提供的奖项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获奖(如市政综合工程、市政配套工程等),是否可认定为符合“市政道路项目”奖项的评审要求?
回复:(略)
(略)、关于商务文件评分标准项目经理业绩:(略)
疑问:(略)
回复:(略)
第二部分:(略)
1、本项目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项目经理业绩”修改为:(略)
注:(略)
(2)拟派项目经理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3)商务文件初步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通过的业绩可作为本项加分业绩。
(4)项目经理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略)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到“(略)年4月(略)日(略):(略)
2.开标地点变更为:(略)
3.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注:(略)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项目负责人:(略)
电话:(略)
(略)年4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