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标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东街(略)号(略)层,出租面积(略).(略)㎡,本次出租标的,出租方提供一定比例免费停车位供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使用,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标的目前闲置状态,无原承租方。 2、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1-5年,1年起租,最终租期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租期内租金不变,挂牌价(略).(略)元/年为1年租金底价,最终价格以竞价成交价为准。 3、本次出租房产公告披露面积为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承租方承租后租金不因面积变化而调整。 4、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人对外宣传展示材料,工商、税务等登记注册地址中不得带有“中国银行”、“中行”、“BOC”等字样。承租人需保证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经营记录。出租标的不得从事P2P、担保、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公司、餐饮、酒店业经营使用,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前请确保已知晓并符合上述条件。 5、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包括水、电、暖、物业、消防及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所有情况,涉及承租方经营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6、本次出租的房产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