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农(种子)罚〔 (略)〕1号
当事人:(略)
住所(住址):(略)
身份证件号码:(略)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略)
(略)年3月(略)日,当事人向本机关出具了购种(略)袋、金额(略)元的《五常市种子销售凭证》。(略)年3月(略)日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承认其五优稻4号水稻种子是(略)年3月初在五常市种子有限公司采购的,共(略)kg((略)袋),主要面向梅河口市镇的农民放订单种植回收,与农民签订的是制式《稻花香2号水稻订单生产合同书》,对采购的涉案种子包装标签质量执行标准“净度、水分”处,数值是不干胶纸粘贴的情况不知情,没有查验种子的标签和数量。
(略)年3月(略)日,本机关向五常市种子有限公司邮寄了“五优稻4号”《产品确认通知书》。
(略)年3月(略)日,本机关对涉案种子作出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召回标签内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优稻4号水稻种子返厂种子生产企业。
(略)年3月(略)日,执法人员对乡村村民孔、李、李3人与当事人签订《稻花香2号水稻订单生产合同书》的村民依法进行了询问,他们于(略)年3月(略)日在王家拿取涉案种子时,分别支付给王(略)元、(略)元、(略)元现金,王出具给他们的只有合同书,没有出具收款收据。
(略)年3月(略)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王进行了询问,王承认其确实收了农民的钱,没有向农民开具收款收据,是代当事人收取的押金款,押金款项已于(略)年3月(略)日转交给了当事人。
(略)年3月(略)日 ,本机关收到了五常市种子有限公司寄回的《产品确认通知书》,该公司确认当事人购买的涉案“五优稻4号”水稻种子是其企业生产销售的。
(略)年3月(略)日,当事人向本机关递交了五常市利元种子有限公司收到的召回的涉案“五优稻4号”水稻种子证明及交通运输单据。
至此,本案调查结束。
经查:
1.当事人以订单生产的形式,每亩地预先收取(略)元费用,向农户提供五优稻4号(原代号稻花香2号)水稻种子3kg的行为,构成了实际销售。
2.当事人在采购种子时没有尽到查验货物的义务,将印制的“质量执行标准GB(略).1-(略)”、检测日期为“(略)/(略)”、现场扫描二维码信息显示“含水量(略)%、净度(略)%、检测日期(略)年(略)月”的种子发放给农民,是销售标签不符合国家实施的新质量执行标准GB(略).1-(略)规定的具体表现。
3.当事人购置的涉案水稻种子有(略)袋种子标签内容“净度、水分”标识处,进行了不干胶纸粘贴,是涂改标签行为。
4.当事人以订单形式向农户投放销售种子,没有按规定向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同时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询问笔录》1份《五常市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1份,证实了涉案种子是当事人采购并对外投放进行订单生产的适格主体和购种数量、金额。
2.王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照片1份和《询问笔录》2份,证实了王农民身份,其与农民签订合同、收取款项的具体实施人。
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6张:(略)
4.扫描种子包装印制的二维码截图2张及截图过程视频记录,证实了现场检查时段扫码显示的种子详细信息内容。
5.《稻花香2号水稻订单生产合同书》照片5份、原件1份,证实了李以订单生产形式,每亩地向农民预收款(略)元包含收取有投放种子3kg在内的事实。
6.农户询问笔录3份,证实了农户支付现金领取涉案种子的事实。
7.五常市种子有限公司寄回的《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证实了涉案种子是该公司生产经营的。
8.五常市种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和吉林市路丰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货单1份,证实了涉案种子已返厂回生产企业。
(略)年4月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以订单形式,向农民投放销售种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种子生产经营”的法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略)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五)”3项法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情形;因“(二)(三)(五)”项,处罚数额一致,决定按照“(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执行《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作物种子)》“对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程度‘较轻’的认定标准‘1个违法品种的’;裁量种类与幅度‘处2千元罚款,责令改正。违法品种相同,货值金额超过 2万元的,向上浮动1个处罚档次,直至2万元上限。”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略)
罚款人民币(略)元(¥:(略)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略)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梅河口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略)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