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本条修改为: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中标候选人排序遵循如下原则:1、评标价相等的,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单个业绩金额高的投标人优先。2、如业绩金额也相等时,以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先的优先。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组成齐全完整,且递交投标文件的标段与所投标段一致。 |
联合体投标人 | 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备选投标方案 | 不适用 |
分包 | 未提出分包计划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投标材料制造商的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明标)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且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略).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材料及相关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略).3项规定 |
响应性评审标准(暗标) | 技术部分(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略).2款的规定。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
2.1.1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要求盖单位章和(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组成齐全完整,且递交投标文件的标段与所投标段一致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 款规定 |
条款号 | 价格调整因素 | 价格调整标准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 | / |
3.2.1 | 评标价的确定 | 评标价=经评审的投标价 |
3.4.2 |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略)%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略)%;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略)%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略)%;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略)%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略)%;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5.3.1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相关供应商应当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 (略) (≥(略))分钟。其中,属于5.3.1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
补充3.5款 |
3.5 |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 本款修改为:投标人信用情况网页截图内容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含分公司)或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均不含分公司)的复核结果一致。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网页截图或相关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或网页截图与的核查结果不一致,则相关内容不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