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制造商或经制造商唯一授权的代理商。 2.投标人须提供(略)至(略)年任意连续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若投标人成立(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需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告,若投标人(略)年成立(注册),则无需提供。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同时须提供所代理的制造商(略)至(略)年任意连续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关要求同上)。 3.制造商须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须包含电梯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制造商委托其分、子公司承担本次招标设备的安装工作,其分、子公司应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电梯安装(含修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4.制造商须具有5年及以上电扶梯的制造经验,须具有CMA认证的特种设备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至少2份型式试验报告(垂直电梯和自动扶梯各一份,垂直电梯额定载重不小于(略)kg,自动扶梯提升高度不小于本次采购扶梯的最大提升高度)及近三年((略)年3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至少2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垂直电梯和自动扶梯各一份)。 5.投标设备须具有近三年((略)年3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铁路、机场或城市轨道交通等类似建设项目的供货业绩,垂直电梯应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略)万元的供货业绩,自动扶梯应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略)万元的供货业绩,均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对应的合同文件、至少一张对应的供货发票,并提供该供货业绩相对应的设备使用单位或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设备安全运行一年(含)以上的使用良好证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须盖部门章,使用单位出具的须盖单位章)。 代理商投标的还须具有近三年((略)年3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铁路、机场或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项目电梯的供货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对应的供货合同、至少一张对应的供货发票。 6.投标人(代理商投标的,包括其代理的制造商)近三年((略)年3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代理商投标的,包括其代理的制造商及制造商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国家铁路局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黑名单”,投标期间未处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状态,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3年内不曾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 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