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该房屋不得从事餐饮、休闲、娱乐、培训、涉及危险品、非法金融、工业生产、医疗诊所等扰民的经营活动。 5、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用于居住,不使用罐装液化气、明火,不存放烟花爆竹、油漆等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 6、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7、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承租方应提前向出租方申报装修方案,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方可按申报方案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9、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提前一个月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付。 (略)、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7日内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略)、成交后,承租方需自行办理工商、消防、安检等相关手续,如未能办理,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以上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略)、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市政工程施工,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略)、本房屋为国有资产,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出租方有权提前收回房屋。 (略)、承租方需和出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承租方对房屋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安全问题负责。 (略)、上述房屋意向承租方可以先到扬州农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了解现有状况。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略)、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农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