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金溪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发泡、烘干废气、熔化废气、浇注烟气、砂处理粉尘、抛丸粉尘和浸漆、喷漆废气。发泡、烘干废气共用1套废气处理设施,经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1)处理后排放;1#、4#、6#、8#每个厂房浇注、熔化废气共用1套废气处理设施,均采用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2、DA003、DA004、DA005)处理后排放,合计4套废气处理设施;4#厂房砂处理粉尘采用1套布袋除尘系统+15m高排气筒(DA006)处理后排放;7#、8#厂房砂处理粉尘共用1套布袋除尘系统+15m高排气筒(DA007)处理后排放;浸漆、喷漆废气共用1套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8)处理后排放。1#、4#厂房分别采用1套布袋除尘系统+15m高排气筒(DA009、DA010)处理后排放;7#、8#厂房共用1套布袋除尘系统+15m高排气筒(DA011)处理后排放。项目发泡、烘干、浇注、喷漆、浸漆工序产生的TVOC参照江西省《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标准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DB36/1101.5-2019)表1乘用车及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项目熔化、浇注、落砂、砂处理、抛丸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应优先选用噪声比较小的设备,并采用减振隔声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厂内加强绿化,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金属边角料及碎屑、废砂、收集尘、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废炉衬材料、废漆渣、废布袋、废活性炭以及生活垃圾等。金属边角料及碎屑、废砂、收集尘、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漆渣、废布袋参考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方式管理;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仓库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废仓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建设。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发现污染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设置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及时启用事故应急设施,杜绝事故废水排放。 (七)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牌。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监测,一旦发现环境污染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达产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即:COD≤0.174t/a,氨氮≤0.017t/a,大气VOCs排放量≤4.409t/a。 (九)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投产后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确保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