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项目质量总监应组织制定《住宅质量分户验收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方案应包括验收单位各方职责和义务、验收组成员分工、验收依据、验收内容、检查部位、检查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等内容;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公司质量负责人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后实施。审核方案时,应重点评估分户验收周期、投入人员数量与工程规模之间的匹配性。
(三)实施现场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当逐户、逐间、逐段进行,并对室内净距、净高尺寸进行检验,检验记录按照本办法《上海市住宅工程室内净距、净高尺寸检验记录》要求填写,非全装修住宅相关测量点标识应当保留至工程竣工。发现工程存在观感和使用功能等质量问题无法通过验收的,分户验收组应当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四)分户验收合格的,建设、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应按照规定在《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等表格上签字、盖章确认。其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加盖个人执业注册章。对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的工程,应留存其所有分户验收的记录及整改复查记录。
(五)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前,应按照一定比例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提出质量风险问题,待建设单位全部整改完成后出具分户验收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应当明确分户验收抽查是否合格。抽查的比例要求如下:
1.每个单位工程,每种房型至少参与一户室内净高、室内净距的验收;
2.每个单位工程,除室内空间尺寸以外的项目(含装修前交接验收)参与抽查的户数不应少于总户数30%,其中顶层应全数参与;
3.每个单位工程,公共部位的抽查数量应不少于30%的楼层,其中屋面、顶层及地下室应全数检查。
(六)验收工作组组长及副组长应抽取一定的户数亲自进行验收,抽查数量:本次工程竣工验收的每种户型至少抽1户,且总户数不少于8户;总户数少于8户的,全数检查;其中顶层、底层至少各抽查2户。
(七)单位工程通过分户验收后,应按本办法《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要求填写汇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