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年第4号按照《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1号),启动自贡市贡井区长土街道新华村3、4、6、7、8、9、11组及村集体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贡井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自贡市2024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见附件)。现将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贡井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贡井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二、拟征收土地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4年
5月
12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贡井区长土街道办事处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三、贡井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征地承办单位,按照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特此公告。附件:自贡市2024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12日附件
自贡市2024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1号)内容,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0〕189号)等制定。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拟征收土地位于自贡市贡井区长土街道新华村3、4、6、7、8、9、11组及村集体。拟征收集体土地12.0108公顷,其中农用地11.1675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4.7694公顷,园地2.3475公顷,林地1.5533公顷,草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2.4973公顷),建设用地0.8433公顷。(各村组拟征地面积详见附表)。二、征收土地目的拟征收土地用于贡井区新华公园建设项目、贡井区新华片区配套市政道路工程、贡井区人民医院建设项目及贡井区妇女儿童医院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三、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征收 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用地标准减半计算。(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0〕189号)规定标准支付。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地涉及农转非安置人数按照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数量测算,建设用地获批后将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拟采取住房安置和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附表:自贡市2024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