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法治化,赋能宜居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建设。《条例》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构建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体系,规范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相关行业气象统筹发展机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气象探测设施布局和建设规划,各部门各行业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综合气象观测网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监督协调。
《条例》要求有序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促进韧性城市建设;强调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气候承载力、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科学优化空间布局,合理设置通风廊道,提高城市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实行目录管理,由市政府组织气象、发展和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条例》注重把握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风能、太阳能、雨水、云水以及农业农村、旅游业等领域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作出规定。提出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鼓励发展气象指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动气候生态品牌创建,发展特色旅游康养产业;推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赋能新能源、航空航天、海洋经济、低空经济等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助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作者:张妍 逯峰 责任编辑:苏杰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