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德江县兴源鑫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MAAJLU1B50001U ????????????????
法定代表人:许勇???
住?所:德江县城北片区德江县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德江县兴源鑫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1页,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9月27日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5页,证明你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事实;
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制作清单1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排污等情况;
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德江县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德环表【2021】42号1份4页,证明你公司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
5.?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共36页,证明你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情况;
6.?德江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1份2页,证明你公司前期排放方式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书面送达《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德罚告知〔2024〕8号),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德罚告知〔2024〕8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德罚告知〔2024〕8号)及其送达回执等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持续时间等裁量因素,我局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贰万肆仟(¥2400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借我局开具的《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罚款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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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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