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 左市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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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崇环罚字〔2024〕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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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广西扶绥沃美养殖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永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A7APXP9G?
地址:广西扶绥县昌平乡木民村2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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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绥沃美养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4日在扶绥县昌平乡木民村248-1号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进行生猪养殖,建设有3栋猪舍、2座粪污沉淀池(第2沉淀池已被池塘水淹没),你公司本应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干湿分离、化粪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但你公司养殖粪污水未经处理,在场内的粪污汇集点汇集后,经过埋在地下沿着山脚的波纹管道进入厂区西面的沉淀池后直接用于农灌。你公司构成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9月4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在扶绥县昌平乡木民村制作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内容:(1)你公司2024年9月4日检查当天正常生产。(2)你公司未配备与养殖场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西面的沉淀池贮存。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4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在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五楼执法室对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场长李乃远制作《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内容:你公司于2015年5月建设,2016年10月份建成投入养殖,至2024年9月4日检查当天未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干湿分离、化粪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影像证据:2024年9月4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在扶绥县昌平乡木民村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1张。
证明内容:你公司未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干湿分离、化粪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李乃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4日,提供单位:广西扶绥沃美养殖业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你公司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4日,提供单位:广西扶绥沃美养殖业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你公司委托李乃远作为代理人处理生态环境有关工作事宜。
3.执法人员卢志峰、黄佩朝、黄兆坚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崇环罚告字〔2024〕10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2024年11月1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崇环罚告字〔2024〕100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我局已经于2024年9月14日下达责令改正书,你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提交整改报告并做了以下整改措施:1.建设二级化粪池,确保养殖场粪污经化粪池厌氧发酵处理后排放至粪污沉淀池暂存,最后用于附近甘蔗地淋灌;2.对养殖粪污汇集点进行改造,建设干湿分离池,确保养殖粪污经过干湿分离机后排入化粪池;3.对污水沉淀池进行改建,抽空粪污后重新铺设防渗膜同时对沉淀池围墙进行了加高处理。
你公司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有关规定(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肆拾伍元整(¥12445.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扶绥生态环境局五楼 508室(电话:0771-7569123)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银行缴至崇左市国库。你公司在缴纳罚款7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扶绥生态环境局五楼 508室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办理结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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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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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
电??? 话:0771-7530051
地??? 址:广西崇左市扶绥县进城大道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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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专用章)
??????????????????????? ???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