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藤县濛江益康种养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22MA5PCDP640???????????
住所(住址):广西藤县濛江镇彩塘村新寨三组**号??
法定代表人:?覃强??????????????????????????????????
身份证件号码:?45042219********54??????????????????
当事人?未取得肥料登记证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覃强在网店销售的自制肥料(八角矮化专用肥)有两个配方,其中一个配方是用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钾复合肥料“绿聚能”(N-P2O5-K2O ?17-17-17)与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N≥46.2%)混配而成,规格为1KG/包;另一个配方是用山东华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海元宝”(N-P2O5-K2O ?25-8-12)与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N≥46.2%)混配而成,规格为1KG/包。虽然硫酸钾复合肥料“绿聚能”和复合肥料“海元宝”两个肥料均经农业农村部备案,尿素(N≥46.2%)为列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予登记产品,但是当事人自制肥料(八角矮化专用肥)的两个配方均没经农业农村部登记、备案,为未取得肥料登记证肥料的违法情形。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两个配方自制肥料(八角矮化专用肥)合计收入2788.95元。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诉人提供的网店信息截图、拼单截图、签收截图各1份;投诉人与网店聊天记录截图1份(2页);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照片1份;证据提取单1份、当事人网店自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销售涉案肥料记录截图1份(11页);当事人用来配制涉案肥料的肥料照片3份(3张);涉案肥料照片、涉案肥料标签照片、“多粘类芽孢杆菌·哈茨木霉”肥料照片各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2025年1月8日已向当事人通过微信电子送达藤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藤农(肥料)罚告〔2024〕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应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序号42“违法行为: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1)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本案违法情节属于“较轻”。当事人到案后,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积极向举报者进行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二、处违法所得0.1倍的罚款279元;三、没收违法所得2788.95元;共计3067.9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0040130244001000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备注:藤县农业农村局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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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 1?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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