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当前正值春耕关键时节,"烧荒"现象进入高发期。一些村民为图耕作便利,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玉米秆、枯草等,给农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春季气候干燥,露天焚烧极易引燃柴草堆垛,甚至周边屋舍,造成粮食作物、经济林木等农业生产资料损毁,甚至危及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筑牢农村消防安全防线,乡执法队加大对“三烧”问题管控力度,对顶风焚烧行为,执法队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守护农村的蓝天沃土。
近期,乡执法队共查处个人露天焚烧违法行为2起,共罚款1000元。
案例一
2025年3月1日5时22分,延庆区森林火情自动识别监测系统发现在我乡刘斌堡村南坡存在涉嫌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况,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上级交办,遂予以立案调查并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时明火已被扑灭,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露天焚烧秸秆、树叶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刘斌堡乡执法队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3月4日8时50分,乡综合执法队执法巡查发现,在刘斌堡村林场北50米存在露天焚烧枯草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将燃烧的枯草熄灭,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露天焚烧秸秆、树叶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乡执法队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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