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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赤峰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0QXPRB0E
登记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平双公路西水榭花都小区B01号楼01014-2
?????2025年2月20日,我局接到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339068469T)的举报称:“坤盛公司明知有未履行完毕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向你局申请注销法人主体,违反了无债权债务关系的承诺。现该公司已处于注销状态,特向你局申请予以撤销该注销决定”。
我局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2022年1月24日变更登记档案、2025年2月7日注销登记档案。档案显示当事人投资人为曹友磊,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其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正在诉讼情形。
2025年2月24日,执法人员联系到曹友磊亲属,其称曹友磊已于2022年2月去世。
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到赤峰市红山区殡仪服务中心调取了曹友磊火化证明。
2025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核查住所并制作现场笔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豪未到场。该公司登记住所为赤峰市松山区水榭花都B区B01号楼01014-2,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处门厅上锁,无人值守。门外悬挂“儒意堂收藏”、“赤峰连辉众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赤峰文艺志愿者协会”、“赤峰市鲍鹏商贸有限公司”牌匾,未见“当事人”牌匾。该厅西侧外挂“内蒙古亿百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牌匾,门厅上锁,无人值守。
2025年3月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豪送达《询问通知书》(赤松市监询通〔2025〕6001号),并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确认郭豪已收到《询问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调查。
2025年3月10日,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2025年2月7日当事人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当事人提交材料中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签字为曹友磊,而投资人曹友磊于2022年2月去世。该承诺书承诺不存在正在诉讼情形,经查当事人在注销前与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存在诉讼。当事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郭豪系当事人的董事、法定代表人,以实名认证的方式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了确认。郭豪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已在司法链核验该文书真实性)。证明当事人在注销登记前存在债务纠纷,存在正在诉讼情形。
证据2、2025年2月7日注销登记档案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时所提交的材料含有虚假材料。
证据3、火化证明一份。证明曹友磊已于2022年逝世。
证据4、现场笔录1份。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通过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5〕198号),告知其拟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之规定,当事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当事人违法行为单一,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现处于注销状态,当事人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之规定,当事人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郭豪系当事人的董事、法定代表人,以实名认证的方式对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注销登记材料进行了确认,违法行为单一,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之规定,郭豪已收到《询问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调查。属于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六)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六)对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情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按当事人的主要违法情节并综合其他情节实施处罚。”之规定,郭豪兼具从轻、从重情形,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附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赤峰松山支行(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和“云闪付”APP进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