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青海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自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青财采字[2020]756号)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代理机构是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涵盖省内注册及省外注册省内执业两类。管理遵循省级统一备案、分级监管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履行监管职责。
《办法》提到,对代理机构实行记分管理,采用百分制,记分管理采用百分制,各代理机构初始分值均为 100 分。根据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轻重程度,分别扣3分、6分、9分、15分和20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财政部门进行记分管理的周期为自然年度。一个记分周期满后,扣分不足 20 分的代理机构,该周期内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下一年度重新开始计算。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 20 分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 4),暂停其在 “青海政府采购网” 的账号使用权限;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 40 分的代理机构,除执行前述措施外,将该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纳入年度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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