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利辛县张曼丽小吃店 | 利辛县张曼丽小吃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门头打有“老字号水煎包”的内容,“老字号”称号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颁发认证,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关资质材料等证明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该广告制作费用为(略)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发布的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 1、罚款(略)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略)/(略)/(略) | 利市监处罚〔(略)〕(略)号 | |
| 2 | 亳州市亿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亳州市亿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 当事人在天猫APP上的网店利安辛泰旗舰店,其中一款电动车挡风被夏季防晒罩,网址为:(略) | 1、罚款(略)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略)/8/(略) | 利市监处罚〔(略)〕(略)号 | |
| 3 | 利辛县爱眸视光健康咨询服务部 | 利辛县爱眸视光健康咨询服务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提升视力”“摘掉眼镜”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发布上述广告费用一共(略)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发布的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 1、罚款(略)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略)/(略)/(略) | 利市监处罚〔(略)〕(略)号 | |
| 4 | 利辛县爱眸视光四小健康咨询服务部 | 利辛县爱眸视光四小健康咨询服务部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提升视力”“摘掉眼镜”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发布上述广告费用一共(略)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发布的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 1、罚款(略)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略)/(略)/(略) | 利市监处罚〔(略)〕(略)号 | |
| 5 | 利辛县孙天强理疗店(个体工商户) | 利辛县孙天强理疗店(个体工商户)涉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虚假标注商品原价案 | 当事人在美团APP上开设的店铺为“利辛县孙天强理疗店”,其在该店铺内销售的养生服务标注如下:(略) | 1、没收违法所得(略).(略)元。2、罚款(略).(略)元。 罚没款合并(略).(略)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略)/(略)/(略) | 利市监处罚〔(略)〕(略)号 | |
| 6 | 利辛恒梦金珠宝店 | 利辛恒梦金珠宝店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 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子天平自开始营业以来一直在使用,用于店内贸易结算,但当事人未对上述电子天平进行检定。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 | 1、罚款(略)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略)】中:(略)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略)/(略)/(略) | 利市监处罚〔(略)〕(略)号 | |
| 7 | 利辛县凌薇日化化妆品经营部 | 利辛县凌薇日化化妆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牙膏案 |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云南白药牙膏属于侵权商品,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为。 | 1、没收侵权牙膏(略)盒(规格:(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略)】《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略)/(略)/(略) | 利市监处罚〔(略)〕(略)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