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落款处投标人名称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所提供授权书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游美干”授权给“施成君”的授权书,且未体现授权有效期,未提供有效的法人授权书,即“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所提供的“表ELI 2.1(1)投标人信息表”填写的“投标人法定名称”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整套投标文件所盖公章均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公章。 2、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中体现其有效期至“(略)年(略)月(略)日”,同时,该银行保函未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函格式,并且未经“授权代表银行签署银行保函之人员”的签字。 3、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表ELI 2.1(1)投标人信息表”填写的“投标人法定名称”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所附营业执照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游美干”。此外,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显示的单位名称均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孙晓红”;所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所提供的“表FIN-2.3.3.1财务资源”和“表EXP2.4.2(1)特殊经验”内容均为空白;所提供的电梯工程分包商为“快客电梯有限公司”,未提供该公司的“电梯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综上,该投标人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第(略).2条、第二章第(略).1款、第二章第(略).2款、第一章第(略).1款中的相关要求;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略).3条、第(略).1条和章第(略).4条的规定,该投标人未能通过初步审核的商务评审,其投标被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