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在地区: | 安徽-合肥-包河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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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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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轨道包河区BH(略)号地块勘察设计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略)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略) 请明确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是项目负责人业绩还是建筑方案负责人业绩要求。 回复:(略) 2.请提供本区位的街坊控规图则。 回复:(略) 3.请提供周边规划道路的设计竖向。 回复:(略) 4.本次投标方案是否需要考虑北侧商业、体育用地设计? 回复:(略) 5.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内容,北侧商业、体育用地地下空间是否可以利用? 回复:(略) 6.招标文件第(略)-(略)页,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2.2.1(1)技术文件标准--投标人建筑方案团队设计能力及项目负责人设计能力综述中“展示商务评审文件中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的居住建筑项目方案设计业绩对应的实景照片,并介绍其在房地产住宅建筑设计领域的经验和实力,包含但不限于近 5 年来与房地产行业优秀开发企业合作的住宅产品设计研发经验,以及在房地产行业设计领域取得荣誉成就等。根据以上作品的设计水准、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知名度、相关业绩丰富程度、获得奖项的数量及含金量等方面,评委进行综合评审” 疑问一:(略) 回复:(略) 疑问二:(略) 回复:(略) 7.为了保证技术文件的清晰度,技术文件是否可以分成上下两部分分别上传在制作软件中投标文件(技术文件)的“设计方案”和“其他内容”两个窗口? 回复:(略) 8.答疑文件里删除了具体的体育场地功能要求,北地块放什么类型的体育场地是否有意向或要求?球场的类型对于体育馆的层高要求有很大不同。 回复:(略) 9.投标文件中未体现投标成果要求,是否需要多媒体,文本的要求等? 回复:(略) (略).请提供下图1、图2地形图中的凹口处的现状资料,以判断是否需要考虑日照影响。 回复:(略) (略).缺周边地块规划——《包河区阊水路与金寨路交口东北角(BH(略)-B-(略)/(略)/(略)/(略))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望贵司提供。 回复:(略) (略).东侧南侧的七都路和龙图路未建成吗?建成通车时间是什么时候? 回复:(略) (略).本地块东侧项目(云河湾)的规划总平面图纸可否提供,对本项目日照有遮挡。 回复:(略) (略).营销展示中心有没有具体的面积和功能要求。 回复:(略) (略).任务书要求:(略) 回复:(略) (略).地块内有轨道交通严格控制线和轨道交通影响控制线,住宅建筑和商业公共建筑对其退让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回复:(略) (略).本地块和北侧体育用地间有条9m宽弹性支路,可以在弹性支路是开车行口吗? 回复:(略) (略).本地块是立体生态住宅的试点区域吗,试点区域和非试点区域在规范上有什么区别? 回复:(略) (略).麻烦提供“查勘意见”相关文件。 回复:(略) (略).住宅地块是否需要做配套商业。 回复:(略) (略).定义为洋房产品的层数是8层还是(略)层? 回复:(略) (略).按《合肥市优化调整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等相关规划管理要求》大高面宽控制是(略)m;《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规定沿主次干道面宽(略)m,请问本地块是不是属于沿主次干道? 回复:(略) (略).本地块算旧区改建项目吗,影响间距计算规则? 回复:(略) (略).本项目如果是组3家联合体进行投标,联合体协议书第4条: 牵头人(成员一)统一办理办理资金支付申请工作,成员二配合。 牵头人(成员一)代收代支双方工程付款。双方根据联合体协议及当期完成的工作内容向发包人分别开具发票。 项目竣工结算上报、审计过程配合工作由牵头人(成员一)负责组织实施,成员二配合完成竣工结算工作。 针对3家联合情况是不是可以调整为: 牵头人(成员一)统一办理办理资金支付申请工作,成员二、成员三配合。 牵头人(成员一)代收代支三方工程付款。三方根据联合体协议及当期完成的工作内容向发包人分别开具发票。 项目竣工结算上报、审计过程配合工作由牵头人(成员一)负责组织实施,成员二、成员三配合完成竣工结算工作。 回复:(略) 二、补充说明内容 [if !supportLists]1、[endif]删除“合肥轨道BH(略)号(住宅)规划设计投标方案任务书中 三、3.营销展示中心(含景观示范区)宜结合住宅地块北侧的商业或体育设施一体设计(可独立施工)。” 注:(略)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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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日期:(略)
合肥轨道包河区BH(略)号地块勘察设计总承包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略) 一、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1.第一章 3.1.7(3)联合体中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成员方须满足3.1.1.1资质要求和3.1.2业绩要求,承担岩土工程勘察的成员方须满足3.1.1.2资质要求; 现变更为:(略) 2.第二章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数量 (不得兼任) 资格要求 备注 施工图设计负责人 1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方人员 岩土工程勘察负责人 1 注册岩土工程师 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岩土工程勘察的成员方人员 现变更为:(略) 人员岗位 数量 (不得兼任) 资格要求 备注 施工图设计负责人 1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方人员 岩土工程勘察负责人 1 注册岩土工程师 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岩土工程勘察的成员方人员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 1 / 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人员 3.第三章 详细评审标准 2.2.1(2)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条款号 权重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2) 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略)% 项目负责人业绩 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小于7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设计业绩(设计内容须至少包含方案设计,该人员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方案设计负责人)。 注: (1)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业绩,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超过4个,评标委员会只评审投标人在业绩评审表中顺序前4个业绩,投标人自行考虑排序,超出部分不予评审。 (2)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协议书。 (3)如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项目类型、工作内容、总建筑面积、人员岗位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可与“项目负责人业绩”重复计分。 (5)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4的为优(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3的为良(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2的为中等(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1的为一般(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2.5% 项目负责人业绩匹配度 项目负责人业绩1匹配度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1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略)分),评审为良(应赋(略)分),评审为中等(应赋(略)分),评审为一般(应赋(略)分),评审为差(应赋(略)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2.5% 项目负责人业绩2匹配度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2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略)分),评审为良(应赋(略)分),评审为中等(应赋(略)分),评审为一般(应赋(略)分),评审为差(应赋(略)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2.5% 项目负责人业绩3匹配度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3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略)分),评审为良(应赋(略)分),评审为中等(应赋(略)分),评审为一般(应赋(略)分),评审为差(应赋(略)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2.5% 项目负责人业绩4匹配度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4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略)分),评审为良(应赋(略)分),评审为中等(应赋(略)分),评审为一般(应赋(略)分),评审为差(应赋(略)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略)% 投标人项目奖项、荣誉 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中承担建筑方案设计的成员方)设计的居住建筑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设计类奖项、荣誉的。 注: 1.最多不超过3个奖项,提供超过3个奖项的,评委会有权仅对排序在前三个的奖项进行评审。 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或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协议书或甲方出具的证明(须盖有合同甲方单位公章)。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3.施工类、工程质量类奖项不予认可。 4.设计类奖项、荣誉无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和设计已完成证明材料。 5.投标人奖项荣誉(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略)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投标人奖项荣誉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3的为优良(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2的为中等(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1的为中等(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略)% 人员奖项、荣誉 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参与设计的居住建筑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设计类奖项、荣誉的。 最多不超过3个奖项,提供超过3个奖项的,评委会有权仅对排序在前三个的奖项进行评审。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颁奖文件或颁奖文件截图须体现获奖人员姓名)。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或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协议书或甲方出具的证明(须盖有合同甲方单位公章)。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2.施工类、工程质量类奖项不予认可。 3.设计类奖项、荣誉无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和设计已完成证明材料。 4.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奖项荣誉(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略)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奖项荣誉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3的为优良(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2的为中等(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1的为中等(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现修改如下: 条款号 权重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2) 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略)%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 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小于7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设计业绩(设计内容须至少包含方案设计,该人员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方案设计负责人或方案负责人或建筑方案负责人)。 注: (1)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业绩,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超过4个,评标委员会只评审投标人在业绩评审表中顺序前4个业绩,投标人自行考虑排序,超出部分不予评审。 (2)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协议书。 (3)如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项目类型、工作内容、总建筑面积、人员岗位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可与“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重复计分。 (5)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4的为优(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3的为良(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2的为中等(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1的为一般(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业绩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2.5%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匹配度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1匹配度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1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略)分),评审为良(应赋(略)分),评审为中等(应赋(略)分),评审为一般(应赋(略)分),评审为差(应赋(略)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2.5%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2匹配度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2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略)分),评审为良(应赋(略)分),评审为中等(应赋(略)分),评审为一般(应赋(略)分),评审为差(应赋(略)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2.5%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3匹配度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3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略)分),评审为良(应赋(略)分),评审为中等(应赋(略)分),评审为一般(应赋(略)分),评审为差(应赋(略)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2.5%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4匹配度 依据投标人提供的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4与本项目的匹配度(如项目类型和设计内容等)进行评审,评审为优(应赋(略)分),评审为良(应赋(略)分),评审为中等(应赋(略)分),评审为一般(应赋(略)分),评审为差(应赋(略)分),投标人无须额外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略)% 投标人项目奖项、荣誉 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牵头方)设计的居住建筑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设计类奖项、荣誉的。 注: 1.最多不超过3个奖项,提供超过3个奖项的,评委会有权仅对排序在前三个的奖项进行评审。 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或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协议书或甲方出具的证明(须盖有合同甲方单位公章)。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3.施工类、工程质量类奖项不予认可。 4.设计类奖项、荣誉无需提供设计已完成证明材料。 5.投标人奖项荣誉(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略)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投标人奖项荣誉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3的为优良(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2的为中等(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1的为中等(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略)% 人员奖项、荣誉 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参与设计的居住建筑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设计类奖项、荣誉的。 最多不超过3个奖项,提供超过3个奖项的,评委会有权仅对排序在前三个的奖项进行评审。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颁奖文件或颁奖文件截图须体现获奖人员姓名)。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或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协议书或甲方出具的证明(须盖有合同甲方单位公章)。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2.施工类、工程质量类奖项不予认可。 3.设计类奖项、荣誉无需提供设计已完成证明材料。 4.项目负责人奖项荣誉(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略)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奖项荣誉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3的为优良(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2的为中等(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1的为中等(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4.第五章 一、项目概况中删除“(可考虑设置羽毛球、乒乓球、壁球、网球、攀岩、儿童轮滑训练场、室内泳池等新型体育设施)”。 5.第五章 五、1.(1)方案设计团队要求: 团队专业 人员岗位 数量 要求 备注 建筑方案 设计团队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 1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 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人员。 方案设计人员 不少于4人 具备至少5个与房地产行业优秀开发企业(以中国房地产协会官网发布的(略)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前十名为参考标准)合作的住宅建筑方案设计业绩。 现修改如下: 团队专业 人员岗位 数量 要求 备注 建筑方案 设计团队 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 1 / 如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承担方案设计的成员方人员。 方案设计人员 不少于4人 具备至少5个与房地产行业优秀开发企业(以中国房地产协会官网发布的(略)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前十名为参考标准)合作的住宅建筑方案设计业绩。 注:(略)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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