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消函〔(略)〕(略)号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太原市迎泽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略)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
二、申报范围
符合《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的单位、场所。以及符合(附件3)要求的四类重点场所。
三、申报时限
自即日起至3月(略)日。
四、申报方式
方法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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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略)
五、申报要求
(一)全区各单位、场所主动自检自查,并严格对照《标准》,认真、主动填写《申报表》,依规申报。
(二)(略)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略)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
(三)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但因单位规模等级下降或因破产、停业、兼并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以及单位发生产权、经营权转变、名称改变等情况,应主动向迎泽区消防救援大队报备,由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特此通告。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太原市迎泽区消防救援大队
(略)年3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