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的第二章采购需求书“四、技术要求”的(一)人员配备“1、人员配备要求”中关于人员配备一览表的注释内容要求,现修改为“以上人员配置为投标人在中标后需在实施过程中配置的人员要求”。
(2)删除原招标文件的第二章采购需求书“四、技术要求”(一)人员配备“2、人员配置条件”的“③招聘人员时,中标人要优先考虑聘用原有在岗的环卫工人,但工资不得低于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中标人6个月内,不得无理解雇原有在岗的环卫工人。”条款内容要求。
(3)原招标文件的第二章采购需求书“四、技术要求”(一)人员配备“2、人员配置条件”的第⑥点条款内容要求,现修改为“中标人必须接管现时所有环卫人员并按人数要求足额配置环卫人员,中标人接管时间以合同为准。中标人在接管后6个月内不得无理解雇原有在岗的环卫工人,且工资不得低于原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自中标人接管次日起1个月内,必须和每位环卫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现行工资,保持工种及相应岗位不变,延续工作年限。向采购方书面提交聘用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复印件、住址、本人免冠彩色相片等)及工资单。日后如出现劳资纠纷、工伤纠纷等,由中标人与环卫工人自行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则可向高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标人与所聘请的环卫工人的劳资纠纷、工伤纠纷等一切责任均与采购方无关”。
(4)原招标文件的第二章采购需求书“四、技术要求”(二)车辆设备配置关于车辆、设备配备一览表的注释内容要求,现修改为“以上车辆、设备配备为投标人在中标后需在实施过程中配备的车辆、设备要求;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略)个日历日内配置齐全车辆设备,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按采购方要求配齐作业用具;作业车辆及设备为中标人名下或中标人通过合法租赁的,同时承诺上述车辆及设备必须用于本项目,否则采购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略)天内,如中标人未能按要求配备作业车辆的,每缺少一辆作业车辆按¥(略)元/辆扣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略)天内,如中标人仍未按要求配备作业车辆的,视作中标人违约处理,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中标人为本项目配置的所有车辆(含密闭式手推车)及设备需提前书面报批采购方,经采购方审核书面同意后方可配置;所有车辆必须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及道路交通运输作业法规要求;中标人所有作业车辆(含密闭式手推车)、设备的颜色及标识必须按采购方指定的式样要求制作,中标人车辆(含密闭式手推车)外观设计样板经采购方同意审批后方可批量制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略)天内完成”。
(5)原招标文件的第二章采购需求书的“五、报价要求”条款要求,现修改为“五、报价说明:(略)
(6)删除原招标文件的第二章采购需求书“八、其他约定”的“6、中标人在确认中标后(略)日内,必须在金利镇区域内设有办事机构。”条款内容要求。
(7)原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三、评审程序”的“3.详细评审”中商务部分的项目业绩评审标准内容要求,现修改为“1.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承接过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1个同类项目业绩的得1分,此项最高得6分。2.根据投标人上述同类项目业绩获得过用户方(或采购人或招标人或业主方)的服务评价情况进行评审:(略)
(8)原招标公告、原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1)至(7)条款的亦作对应修改更正。本更正公告与原招标公告及原招标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原其他投标事项按原招标公告及原招标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