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次变更应确保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升级改造,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严格原料收集、储运和管理,原料库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要求建设。按报告书要求,危废进厂原料中按照砷<1.5%(除砷化镓外),铊<0.(略)%,汞<0.(略)%,镉<0.(略)%,铬<0.(略)%进行控制;严格落实《湖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发[(略)](略)号)中“黑名单”、“白名单”及“黑白名单”管理之外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要求。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车间废气收集和处理管理。拆解车间设置车间负压收集系统。切盖倒酸废气与自动破碎分选废气共用一套“酸雾洗涤塔”处理达标后经(略)m高排气筒排放;低温熔铸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车间负压收集废气一起经“硫酸雾净化塔”处理达标后经(略)m高排气筒排放。配料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略)米高排气筒排放。粗铅熔炼烟气采取“密闭集气系统+余热锅炉+电除尘器+烟气制酸(二级洗涤除尘+离子液富集+一转一吸制酸)+尾气脱硫脱硝(臭氧氧化+碱液喷淋)+尾吸电除雾”处理,精炼废气、合金熔炼废气一起经“高温布袋除尘+喷淋吸收塔”处理,上述废气处理达标后合并经(略)m高排气筒排放。熔炼车间环境集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略)m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采用专用收集容器及专用运输车,保证工艺固废密封严格、不泄露。厂界废气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特别排放限值。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要求,规范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拆解废酸液、水力分选废水、塑料清洗废水、制酸废水、地面冲洗废水、酸雾洗涤塔废水等酸性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酸性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后回用;脱硫脱硝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酸性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经三效蒸发后回用;化水站浓水进入污水处理站酸性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经反渗透处理后回用;化验室清洗废水、涉铅员工洗涤用水排水和初期雨水进入污水处理站一般废水处理系统后回用。循环冷却水排水和余热锅炉排水回用于粗铅废渣冲渣。预留循环废水除铊设施安装位置,定期监测过程中若发现循环水铊超标情况,将及时在循环水池中加入除铊剂,同时及时增加除铊设施以及安装铊在线监测设施。非生产区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厂。 (四)规范落实工业固废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中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相应标准。 (六)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按规范要求,至少在建设项目场地,上、下游各布设1个地下水跟踪监测点并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地下水监测井的水质发生异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确保地下水环境和土壤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严格落实“三级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九)严格执行湖南省危废管理政策,作为项目原料的危险废物,其来源、代码种类和具体代码的危废量以危废经营许可核准的信息为准。 四、本项目变更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略) 五、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略)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批准后的本项目环评报告书送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和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桂阳分局。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和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桂阳分局具体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