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其他商务要求(略).违约责任现增加如下条款,内容如下:
(略).7开工及延期开工
(1)中标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中标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采购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略)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中标人。采购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采购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推迟开工日期。
(略).8暂停施工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人暂停施工。中标人应当按采购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采购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中标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略).9工期延误
(1)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略)
(2)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略)
(略).(略)工程竣工
(1)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采购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中标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采购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采购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中标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采购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二、更正合同参考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