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明劝导员项目考核评定标准 |
| 考核 项目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 主次干道 (含桥下空间)、公共场所及周边 ((略)分) | 1.摊点入场(店)经营,无马路市场、占道经营、沿街叫卖等影响市容环境现象;机动车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 | 有占道经营、乱设摊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卖艺等影响市容环境现象的,每人(处)扣1分。 |
| 有马路市场的,每处扣5分。 |
| 机动车辆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每条道路有(略)辆以下的,每辆扣0.5分;有(略)~(略)辆的,扣5分;有(略)辆及以上的,扣8分。 |
| 2.门店经营规范,无店外经营、乱堆放物品、店外施工、作业(含洗车、修车等),墙面无污渍。 | 有出店经营、乱堆放物品及其它影响市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 |
| 有店外施工、作业等的,每处扣1分。 |
| 墙面有污渍,每处扣0.5分。 |
| 3.临街无违章搭建、改建、破损残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含雨阳棚、外置水龙头等);临街安装空调、排气扇高度应离人行道地面2米以上;建(构)筑物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和落水按要求排放;阳台和屋顶封闭规范,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挂杂物等影响市容环境现象。 | 有违章搭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每处扣3分。 |
|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
| 建(构)筑物(含雨阳棚)破损残缺,违章外置水龙头等其它设施,不按要求安装空调、排气扇,空调水和落水不按要求排放等,每处扣0.5分。 |
| 临街阳台和屋顶不整洁美观,违规封闭,影响市容环境等,每处扣0.5分。 |
| 4.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树木等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 有乱拉乱挂等现象的,每处扣1分。 |
| 5.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无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 有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每处扣1分。 |
| 6.建(构)筑物(含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和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书报亭、绿化树木等整洁美观,窗洁镜明,无乱写、贴、挂、画,无污渍等现象。 | 有乱写、贴、挂、画等现象或不整洁美观,每处(张)扣0.2分。 |
| 7.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公共用地不能种菜。 | 有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或利用公共用地种菜的,每处扣1分。 |
| 8.根据《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由责任人负责,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 临街商家或单位如未能公示“佛山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或“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每例扣0.5分。 |
| 9.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其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每条道路有(略)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略)~(略)辆的,扣2分;有(略)辆及以上的,扣3分。 |
| (略).对破坏道路隔离设施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 攀爬道路隔离栅栏的,发现一宗扣1分。 |
| (略).对破坏市政设施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 有破坏市政设施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扣1分。 |
| (略).对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 在车站、码头、广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有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而无人管理制止的,发现一宗扣1分。 |
| (略).对随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 在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有随地便溺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扣1分。 |
| (略).对室外打麻将、纸牌等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 在主要道路两旁室外及公共场所有打麻将、纸牌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扣1分; |
| 有赌博行为的发现一宗扣2分。 |
| (略).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不文明行为的管控。 | 在主要道路上有行人或非机动车辆闯红灯、乱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现一宗(人)扣0.5分,该项每月最高扣5分。 |
| (略).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 在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有乞讨、流浪未成年人员的,发现一人扣1分。 |
| (略).对利用道路、广场等举办咨询、推介、宣传活动的管理。 | 有未经审批,利用道路、广场举办咨询、推介、宣传活动的,发现一宗扣1分。 |
| (略).桥下空间的市容及设施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 有违章搭建或改建建(构)筑物,每处扣3分。 |
| 有占道经营、乱设摊点等影响市容环境现象的,每人(处)扣1分。 |
| 机动车辆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每个桥下空间有(略)辆以下的,每辆扣0.5分;有(略)~(略)辆的,扣5分;有(略)辆及以上的,扣8分。 |
|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每个桥下空间有(略)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略)~(略)辆的,扣2分;有(略)辆及以上的,扣3分。 |
| 有乱堆放物品及其他影响市容环境接到市民投诉的(如水泥锥、垃圾等),每处扣0.5分。 |
| (略).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有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每处扣1分。 |
| (略).其它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 |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1分。 |
| 背街 小巷 ((略)分) | 1.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堆乱放和墙面污渍,无马路市场、沿街叫卖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机动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其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 有马路市场的,每处扣5分。有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设摊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卖艺等,每人(处)扣0.5分。 |
| 有乱堆放物品及其它影响市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机动车辆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每条道路有(略)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略)~(略)辆的,扣2分;有(略)辆及以上的,扣3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每条道路有(略)辆以下的,每辆扣0.1分;有(略)~(略)辆的,扣1分;有(略)辆及以上的,扣2分。 |
| 2.无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建筑物墙面、窗户、阳台以及绿化树等无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 | 有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的,每处扣0.5分。 |
| 有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的,每处扣0.5分。 |
| 3.无违章搭建、改建、破损残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含雨阳棚、外置水龙头等);建(构)筑物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和落水按要求排放;阳台和屋顶封闭规范,无违章搭建、无乱堆乱挂杂物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 | 有违章搭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每处扣2分。 |
|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
| 建(构)筑物(含雨阳棚)破损残缺,违章外置水龙头等其他设施,空调水和落水不按要求排放等,每处扣0.5分。 |
| 阳台和屋顶不整洁美观,违规封闭,影响市容环境等,每处扣0.5分。 |
| 4.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无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 有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每处扣0.5分。 |
| 5.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树木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 有乱拉乱挂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
| 6.建(构)筑物(含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和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书报亭、绿化树木等整洁美观,窗洁镜明,无乱写、贴、挂、画,无油渍、污迹等现象。 | 有乱写、贴、挂、画等现象或不整洁美观,每处(张)扣0.2分。 |
| 7.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公共用地不能种菜。 | 有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或利用公共用地种菜的,每处扣1分。 |
| 8.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有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每处扣1分。 |
| 9.其它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 |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0.5分。 |
| 集贸市场及周边((略)分) | 1.摊担必须入场(店)经营,无马路市场和场外场;市场及周边门店规范经营、无出店经营、店外堆放物料现象。(各区、镇街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疏堵管理模式批准的限时限地段规范设置、管理的区域除外) | 摊担不入场(店)经营,每处扣0.5分; |
| 有马路市场或场外场的,每处扣5分。 |
| 市场及周边门店有店外经营、店外堆物的,每处扣0.5分。 |
| 2.市场及周边无违章搭建、改建、乱拉乱挂、乱堆乱放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 | 有乱搭建或改建的,每处扣2分。 |
|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
| 乱拉乱挂、乱堆乱放等影响市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 |
| 3.建(构)筑物、设施外观、绿化树木要保持整洁,无乱写、贴、画,墙面无污渍,无雨阳棚陈旧破损等现象。 | 有乱写、贴、画或不整洁美观的,每处扣0.2分。 |
| 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 |
| 有雨阳棚陈旧破损的,每处扣0.5分。 |
| 4.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其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每条道路有(略)辆以下的,每辆扣0.2分;有(略)~(略)辆的,扣2分;有(略)辆及以上的,扣3分。 |
| 5.市场及周边无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 有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每处扣0.5分。 |
| 6.其它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 |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1分。 |
| 社区(城中村)((略)分) | 1.门店、摊点规范经营,物品摆放整齐,无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堆乱放和墙面污渍,无沿街叫卖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机动车辆、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其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 | 有占道(出店)经营、店外施工、作业、乱设摊点、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卖艺等,每人(处)扣0.5分。 |
| 有乱堆放物品及其它影响市容环境的,每处扣0.5分。 |
| 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 |
| 机动车辆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的,每辆扣0.2分。 |
| 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在规定区域内规范停放,每辆扣0.1分。 |
| 2.城中村主要道路无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建筑物墙面、窗户、阳台以及绿化树等无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 | 有可移动式广告物违规占道的,每处扣0.5分。 |
| 有横幅、布幔、彩旗等违规户外广告物的,每处扣0.5分。 |
| 3.无违章搭建、改建(含院内)、破损残缺的各类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建(构)筑物须安装排水设施,空调水和落水应按要求排放。 | 有违章搭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每处扣2分。 |
| 违章搭建或改建雨阳棚,每处扣1分。 |
| 建(构)筑物(含雨阳棚)破损残缺,违章外置水龙头等其他设施,空调水和落水不按要求排放等,每处扣0.5分。 |
| 4.城中村,无违章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城乡结合部,靠城一方(城市可视范围)无零散种植菜地、无饲养放养家禽家畜现象;乡镇街道,沿街人行道、绿化带和公共场地不能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公共用地不能种菜。 | 有违章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占用公共用地种菜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
| 5.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树木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物、毛巾、拖把等现象。 | 有乱拉绳索、管线,有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的,每处扣0.5分。 |
| 6.建(构)筑物(含玻璃门窗、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和市政公用、公益设施、书报亭、绿化树木等整洁美观,窗洁镜明,外墙无乱写、贴、挂、画,墙面无污渍等现象。 | 有乱写、贴、挂、画或不整洁美观的,每处扣0.2分。 |
| 墙面有污渍的,每处扣0.5分。 |
| 7.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有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每处扣1分。 |
| 8.其它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 | 与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符的其它现象,每处扣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