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年度南通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期)建设运维一体化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关于(略)年度南通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期)建设运维一体化答疑如下:
1、招标文件(略)页投标报价中,“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 值= 0.5 ;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 Q值= 1”,正常招标文件Q取值为“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 值= 3 ;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 Q值= 6”,。如果设置0.5和1的话,导致报价部分分差不足2分左右,导致报价部分不具备竞争性,其他因素得分足以覆盖报价分差,那其他因素得分完全可以操控评标结果,这是恶意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性和评标得分因素的合理性,且根据报价评分标准及运营评分办法,项目怀疑按照注册地泉州的某家环保公司予以设置,导致该公司其他因素评分满分情况下可完全最高价中标,造成项目无充分竞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望予以修改。
答:(略)
2、(略)年度南通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期)建设运维一体化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条其他因素中“运营综合履约能力” 第3条:(略)
答:(略)
3、(略)年度南通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期)建设运维一体化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条其他因素(略)分条款均为注册地泉州的某家环保公司予以设置,省内仅该企业可获得满分,结合价格分评分办法,该企业无论独立投标人或与任何公司组成联合体均确保中标,无法保证项目投标公平性及竞争性,且项目位于福州区域,省内仅一家企业可完全满足评分条款,其他省内长期运营此类项目企业与其分值差距都在2分以上,导致报价部分得分完全不具备竞争性,形同虚设,此情况是否涉及量身定制。
答:(略)
4、(略)年度南通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期)建设运维一体化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条其他因素中“运营综合履约能力”第1条:(略)
答:(略)
5、(略)年度南通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期)建设运维一体化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条其他因素中“运营业绩及运营负责人履约能力”第4条:(略)
答:(略)
6、本项目评标办法完全未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略)年修订版)》范本进行编写,“投标报价”中Q的取值为0.5/1,违反范本“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不得低于3);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负偏离Q值的的两倍 )”的规定。“运营业绩及运营负责人履约能力”和“运营综合履约能力”的加分条件要求极为不合理,存在为某公司量身定做的嫌疑,排斥绝大多数投标人,请招标人与代理予以修改!
答:(略)
7、因市政排水和农污排水养护难度即发生的成本差异较大,招标文件测算表统一采用打三折明细不合理,请明确市政排(雨)水和农污排水部分具体工程量及运维费用下浮率。
回复:(略)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