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标准: 1.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得2分,大专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具有同类项目工作经验:(略) 3.具有高级职称(人力资源方向)的,得3分;具有中级职称(人力资源方向)的,得2分;具有初级职称(人力资源方向)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拥有多项证书按最高级别计分。 4.近5年内,具有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与清洁服务(或保洁服务或垃圾清运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类荣誉或奖项的,得2分; 5.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得2分; 6.以上5项累计最高得(略)分。 (二)证明材料: 1.提供相关有效证书,并同时提供投标人与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投标人为该人员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任意一个月(如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亦视为符合社保要求)在投标人单位缴纳且载有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公章的社保缴交证明材料。 2.涉及学历的还需提供学历信息在学信网查询结果(https:(略) 3.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还需同时提供技能人才评价证书网站(http:(略) 4.提供职称证书的,还需同时提供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网址:(略) 5.涉及考察人员工作经验的,要求提供项目合同关键信息页作为得分依据,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合同甲方盖章出具的证明文件。若甲方盖章出具的证明文件体现的工作年限超过相应合同的期限的,以合同期限为准。 6.涉及考察人员荣誉或奖项的,要求提供荣誉或奖项证明文件。 7.上述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8.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