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中序号(略)“(2)-2.1本次采购项目中(火灾自动报警联动主机、气体灭火控制主机、点型光电感烟探测器、点型感温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警报器、消火栓报警按钮、输入/监视模块、输入输出控制模块、输出模块、广播模块、管网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设备、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设备均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略)
修改为:(略)
2、删除原《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1.货物清单 备注”全部关于“提供合格证”的内容。
3、原《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1.货物清单”火灾自动报警联动主机:(略)
修改为:(略)
4、删除原《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1.货物清单”内“消火栓报警按钮、输入/监视模块、输入输出控制模块、输出模块、广播模块”关于“必须经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内容。
5、原《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1.货物清单”内“点型光电感烟探测器、点型感温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警报器”关于“提供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修改为:(略)
6、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注:(略)